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之”公司股權分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1-08 點擊數:32
很多情況下,夫妻雙方中的一方會和他人合伙開公司,這就會涉及開公司的收入。那么,在離婚時,如何對此作出分割呢?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
一、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收益
3、知識產權收益
4、繼承或增與所得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二、下列財產,歸夫妻一方的所有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增與合同明確規定為一方所有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關于上述財產如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從約定;可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部分各自所有。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伙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伙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裝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