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丈夫常常不歸家,福州吳女士懷疑其有婚外情,遂跟蹤其后,昨日凌晨,將赤膊丈夫與一年輕女子攔在出租房內,并報警,要求民警把“小三”抓回派出所處理。
鼓東派出所民警趕到湖東路這間房時,吳女士的丈夫正抽著煙,玩電腦游戲,神情頗為鎮定。而一名年輕女子正低頭坐在床鋪角落,吳女士說,她就是“小三”。這名年輕女子說,她和吳女士的丈夫在聊天,吳女士突然沖了進來。民警又一驚,原來這房子是這個所謂的“小三”租的。面對這種事情,民警也沒有轍了。民警告訴吳女士,他們的這種行為沒有涉及違法行為,派出所可以為她報警備案,如果是涉及重婚罪,要到法院去起訴。
如果發現丈夫有外遇,應該收集以下證據:
一是“保證書”、“道歉書”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保證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三是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
四是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五是捉奸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拿實證據。
婚外情有賠償嗎?
法定的離婚賠償中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都屬于婚外情的情況。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婚外情都可以要求離婚賠償。也就是說只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才可以要求離婚賠償,像那些一夜情、通奸、嫖娼等偶爾的出軌行為,并不能申請離婚賠償。那么,什么是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呢?
1、重婚是指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具體有兩種情況: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這也是婚外情最多的表現形式。
婚外情離婚賠償標準是什么?
婚外情離婚賠償包括兩個方面: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婚外情概率的升高,婚外情離婚賠償還是有很多人想要了解的。
在實際操作中,則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
1、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為,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2、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是否有精神疾病等等。由于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托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3、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奸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奸行為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4、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后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外戀不但會破壞他人的婚姻家庭關系,而且也是損害自己配偶利益和對配偶人格價值不尊重的行為,這是道德和情理所不允許的。當夫妻生活出現矛盾時,需要正視并正確地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