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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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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過錯財產分割中的過錯行為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1-27 點擊數:9
在離婚案件中,我們不難發現:一方存在過錯的情形十分的多,而我國《婚姻法》也有相關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如果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一方可以申請過錯方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那么,過錯的種類有有哪些呢?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大體上有以下幾點:
(1)不忠實行為:一般指的是夫妻一方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為。
(2)重婚。我國《刑法》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這是一種兩個法律婚的重婚;
第二,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卻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而重婚,這是先法律婚后事實婚的重婚;
第三,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者同時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這是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第四,與原配偶未登記卻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這是先事實婚后法律婚的重婚;
第五,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
(3)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4)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由此可知,法律意義上的家庭暴力,對于暴力手段的程度、傷害后果的嚴重性,均有一定的要求。實踐中,對一般的輕微傷害,很難被認定為構成家庭暴力,一般認為構成輕傷害以上的程度,才可能會被認定為家庭暴力。
(5)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所謂虐待,是指用打罵、凍餓、有病不給治療等方法摧殘、折磨家庭成員,使他們在肉體、精神上受到痛苦的行為。而家庭成員間的遺棄,則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的人不履行其義務的行為。
(6)不良惡習。比如,酗酒、吸毒、賭博行為,都屬于不良惡習。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有不良惡習,必須“屢教不改”,方能成為判決離婚、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