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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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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財產制的主體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11-17 點擊數:13
夫妻財產制的主體僅限于夫妻雙方。
只能以具有夫妻身份的當事人為主體,如果男女雙方之間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雙方存在同財共居的事實,其財產關系也只是一般的財產關系,如對于同居期間的財產關系則不適用該夫妻財產制。男女雙方如何成為夫妻關系,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從該法條可以看出我國對夫妻關系采登記要件主義,即只有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條件取得結婚證后方稱為夫妻關系。
在我國實踐中還存在著一種例外情況即事實婚姻,對認定為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也按夫妻關系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對事實婚姻進行了界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對同居期間所發生的財產關系雙方有協議的按協議,沒有協議的起訴到法院的按一般民事案件處理,并根據照顧子女、女方的利益原則,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對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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