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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借債離婚時協議各還各錢 自約定無效 一起還外債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25 點擊數:143
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的洪女士與丈夫何某協議離婚時約定,各自所負的債務由各自償還,但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6月26日黃巖法院判決三年前已離婚的何某、洪某共同承擔一筆5750元的代償債務。
【基本案情】
被告何某與被告洪某原系夫妻。2002年4月21日,何某以做啤酒生意為由,由原告阿國擔保向江口信用社貸款5000元,約定的還款時間為同年10月 10日。到期后,何某未歸還貸款,阿國亦未履行擔保義務。2003年7月18日,何某與洪某經法院調解離婚,協議約定夫妻各自所負債務由各自償還。
2004年5月28日,江口信用社訴至法院,要求何某歸還借款本息,阿國負連帶責任。同年9月6日,法院作出由何某給付江口信用社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阿國負連帶責任的判決。判決生效后,擔保人阿國歸還貸款本息5750元后將欠債人何某、洪某訴至法院要求返還代償款。
法院認為,因何某及阿國未履行還款義務,經法院判決后,阿國已代為歸還借款本息5750元。何某借款時系與洪某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該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庭審中,被告洪某稱何某的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應屬其個人債務;離婚時雙方約定夫妻各自所負的債務由其各自償還,該借款與己無關。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因洪某未提供證據證明何某所借款項有不正當用途,且在借款時雙方又無約定該款系何某的個人債務。雖然兩被告離婚時雙方約定各自所負的債務由各自償還,但該約定系夫妻之間的協議,不能對抗第三人。根據我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該款仍應由兩被告共同償還。阿國根據兩被告的離婚協議約定,請求由何某返還代償款,由洪某負連帶責任,符合法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法院予以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