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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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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他人不知夫妻財產約定,離婚時債務共同負擔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3-05 點擊數:155
李先生與張女士相識兩年后準備結婚,二人各自均有一定的積蓄,故約定婚前各自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后李先生因為做生意向朋友借了6萬元錢,債務到期后李先生無力償還,朋友不斷向其追要,而張女士因不滿李先生長期在外應酬,不顧及家庭而提出離婚。李先生雖同意離婚,但認為6萬元的債務應由雙方共同負擔,張女士以婚前財產有約定為由拒絕負擔,故訴至法院。
這是一則夫妻財產約定對外效力的案例。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對婚姻財產的約定可否約束第三人。依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2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該案中,由于李先生與張女士的婚前財產約定并沒有進行公證,也就是沒有公示的效力,同時也沒有證據證明李先生的朋友在借錢給李先生時知道李、張二人之間財產約定的內容,所以在李先生個人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張女士有義務對不足部分進行清償,否則債權人有權對其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