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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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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屬第一繼承順序 為何無法繼承父親的遺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20 點擊數:27
繼承法規定子女是法定繼承順序的第一繼承人,但這只是一般情況下的。特殊情況中并非如此。
《收養法》第22條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曾某兄弟兩人,由于曾某一生未婚,弟弟有兩個兒子,于是過繼了弟弟的小兒子,取名曾征(化名),并辦理了合法的收養手續。曾征自小就知道養父是大伯,雖然身為養子,但是在意識中,一直是生父母的孩子。2009年,曾征生父去世,曾征與親哥哥就遺產分配上產生了糾紛。
曾征認為:我是父親的親生兒子,理所應當繼承一份財產;曾征的哥哥認為:曾征自小被過繼給大伯,將來也會繼承大伯的財產,不應該再跟自己爭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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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繼的孩子是否有權繼承生父母的財產呢?
《收養法》第22條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這說明,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已經沒有了法律上規定的子女與父母之間的種種權利義務,其中包括繼承。所以,本案例中,曾征沒有對生父遺產的繼承權。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有這樣的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因此,倘若曾征對生父的扶養盡了較多的義務,那么他可以分的生父的部分遺產。需要注意的是:只是“部分”遺產,而不是法定繼承中的等額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