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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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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配偶去世后老伴有權繼承其婚前個人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20 點擊數:75
老伴去世后,繼子女們就找上門來,要求分割其父親的遺產,氣憤又無奈的繼母主張繼承配偶婚前房屋及死亡撫恤金,對于老伴婚前的個人財產,繼母可獲得部分繼承權?2013年7月15日,人民法院對這起繼承糾紛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原告皮琳琳((化名)以下人名均為化名)依法繼承邵楓個人財產金額為6617.78元,按份分得撫恤金5045元,合計11662.78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繼承人邵楓與其愛人結婚多年,1984年10月,夫妻二人共建一所平房。1992年10月,其妻子去世,留下邵寶貴、邵寶珍、邵寶玲三個婚生子女,且均已成年。
老伴去世后,老人再婚
老伴的去世,給邵楓打來了不小的打擊,也減少了生活的樂趣。1993年初,經他人介紹,認識了一個喪偶女皮琳琳,并很快于當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雙方珍惜來之不易的感情,生活很融洽。后為了節約開支,作為妻子的皮琳琳主張兩人搬到自己婚前的個人房子居住,并建議丈夫邵楓把婚前所有的該平房出售。得到同意后,二人于2006年12月30日把該平房賣掉,得房款6萬元。2007年8月12日,繼子邵寶貴到二人處借款6萬元,并出具了借據,借據中寫明該款系邵楓賣出1984年10月承建平房的款項。
2012年4月邵楓被確診為肝癌晚期。2012年8月1日邵楓去世。邵楓去世前后所花銷的住院治療等費用均由被告邵寶貴負擔。邵楓生前系一名國家干部,去世后單位發放了撫恤金20180元。
老伴去世悲痛不已,繼子女卻來爭奪財產
邵楓去世后,給現老伴皮琳琳沉重的打擊。當還在悲痛中,邵楓的三個子女就前來主張繼承其父親邵楓的遺產。無奈之下,作為繼母,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繼承邵楓的6萬元債權和2萬元撫恤金的繼承份額4萬元。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皮琳琳與邵楓的夫妻關系合法有效。原告皮琳琳在邵楓去世后,依法享有繼承權。被告邵寶貴、邵寶珍、邵寶玲系邵楓的婚生子女,邵楓去世后依法也享有繼承權。
2006年12月30日邵楓變賣的平房,該平房系邵楓婚前個人財產。該財產變賣又形成的債權系邵楓的婚前個人債權。邵楓去世后,繼承人只能繼承邵楓的個人的份額,不能繼承邵楓前妻的份額。即邵楓與前妻的共同債權6萬元,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先析產邵楓分得3萬元,邵楓前妻分得3萬元。
邵楓的前妻去世后,其3萬元個人財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邵楓及其三個子女,每人繼承份額為7500元。邵楓去世后,邵楓個人財產金額為37500元。在邵楓臨終前住院及去世后所花銷的費用均由被告邵寶貴承擔,應從邵楓個人財產中扣除上述費用總計11028.90元。邵楓個人財產可繼承金額為26471.10元。
邵楓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原告皮琳琳及三被告,每人繼承份額為6617.78元。死亡撫恤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等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含有一定精神撫慰的內容。原告和三被告均系邵楓的近親屬,均可分得撫恤金。邵楓去世后,其所在單位發放了撫恤金20180元,邵楓的近親屬按份每人分得份額為5045元。鑒于上述情況,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部分訴訟請救濟的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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