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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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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離婚爭房產,價高者得惹爭議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5-05-19 點擊數:142
在房價高企的今天,不少夫妻離婚后不爭子女撫養權、不爭撫養費,爭起了房子。南京市就有這樣一對離婚夫妻引起了人們的關注。近日,南京雨花臺某區法院審結一起離婚糾紛,原被告雙方因感情不和離婚,雙方除婚后購置的一套住房外,在南京均無其他房產,現雙方均要求取得該房屋,并都愿意支付對方房屋折價款。法院此時該如何確認唯一房產的歸屬?
夫妻離婚,都想要房子
王女士與丈夫李某于2007年4月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女。三口之家生活幸福美滿。2007年10月,夫妻倆在南京市買了房,總價約130萬元,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誰知,婚后兩人生活習慣,待人接物等各方面都有些分歧,兩人關系逐漸惡劣。
2012年12月,夫妻倆感情破裂,開始分居。王女士搬回娘家生活。分居后不久,王女士向南京雨花臺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并分割財產。在庭審中,雙方同意離婚,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遇到了阻滯,雙方都想要房屋的所有權。
經調查發現,王女士與丈夫李某在南京均無其他房產,王女士法庭上表示愿意撫養女兒,但沒地方居住,要求法院判決房屋歸她所有,并愿意支付給丈夫房屋折價補償款。
而丈夫李某法庭上表示,房子的首付款、按揭月供大多是由他支付,他本人目前也居住在房子里面,要求法院將房子判歸他所有,李某同意支付王女士房屋折價款。
房子到底應該判給誰?
這可是個難題。雙方都愿意支付對方房屋折價補償款,都愿意要房子。面對雙方的爭議,法院則認為,王女士與李某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處置權利。針對雙方訴求,法院決定引入競價機制,采用競價方式解決夫妻間的房產爭議。最終,經雙方競價,王女士獲得了房屋所有權,并補償相關款項給予李某。
為何采取競價方式分割房屋產權?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是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是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是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采用競價手段解決房產歸屬,主要是由于雙方爭相想要的房屋是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唯一房產,雙方在法院調解下都沒有讓步,可見雙方的想法,非常堅持。如果法院強行通過裁判方式將房產判歸一方所有,都無法滿足另一方的需要,有可能引起雙方矛盾升級。而通過競價處理房產紛爭,可以更公平合理和最大限度滿足雙方需要。 采用競價方式解決房產歸屬要注意什么?
競價并非是任何情況下解決夫妻房產歸屬問題的最佳方案。
1、首先引入競價機制的前提條件必須是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
2、引入競價機制必須獲得雙方的同意,
3、采用競價方式要根據實際情況,滿足公平公正的原則。采用競價方式應注意,競價分割房產只有在當事人雙方經濟條件相當的情況下,才會實現真正公平。如果夫妻雙方經濟相差懸殊,這種情況下采用競價方式,就不可能體現真正的公平。
此外,在采取競價分割時,要防止一方為取得所有權而虛高出價,最終拒絕支付對價款的情況發生。針對這種情況,法院要求競價高者在競價后向法院繳納相應數額保證金。若價高者未在約定的時間內繳納保證金,則房屋歸另一方所有,價格以另一方競價價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