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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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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涉外離婚糾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08 點擊數:24
[案情]
李某(男),一名重慶商人。俗話說“商人重利輕別離”,李某為了打理生意經常在國內各地甚至國外奔波,久而久之與前妻感情漸漸淡薄。1999年,李某在一次工作中認識了同為重慶人的陳某(女)。陳某的出現給李某帶來了久違的愛情的感覺,很快兩人陷入了愛河。為了這份遲來的愛情,李某毅然向前妻提出離婚,并且答應了前妻放棄大部分財產的要求,終于與陳某結為夫妻。婚后,陳某考上了重慶某大學,深愛妻子的李某也全力支持妻子充實自己。陳某大學畢業后,又申請到英國某大學留學,獲得了許可。2003年1月初,家住重慶市江北區的陳某到英國留學,為期一年。
陳某學業完成后便留在了英國,二人天各一方,兩年多的時間沒有再見過面。距離并沒有產生美和思念,相反陳某感覺二人感情日漸淡薄,于是委托了律師向江北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夫妻間兩年多來沒有任何聯系,不能進行正常的感情交流,夫妻感情已經破裂,要求和李某離婚。
李某在法庭上稱,1999年和陳某結婚后,應陳某的要求,出錢送陳某到重慶某大學學習,后來陳某表示要出國留學,并承諾留學歸來后償還出國的費用,于是自己出資3.5萬美元和2.5萬元人民幣供其出國。后來自己也因為生意的關系出國。雖然天各一方,但夫妻倆一直都有通過電話和電子郵件聯系,并提交了從網上下載的郵件打印件資料作為證據。郵件上的日期顯示2003年11月、2004年3月和10月雙方有郵件往來,內容大都是相互之間問候以及鼓勵的內容,故李某認為雙方夫妻關系并未破裂。只是現在陳某留學完了想長期留在國外才要和自己離婚。他愿意離婚,但陳某必須歸還他為其出國所支付的3.5萬美元和2.5萬元人民幣。
[評析]
在本案中,主要存在下列問題:
一.夫妻一方出國留學,另一方支付的學費生活費等能否要求返還?
留學費用是否能夠要求返還取決于雙方夫妻財產屬于何種夫妻財產制度,是約定財產制還是法定財產制。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財產關系可以是約定各自所有,即約定財產制;也可以不作約定,而是適用法律的一般規定,即法定財產制。在約定財產制前提下,留守一方代出國一方支付的學費,如果留守一方能夠證明自己確實支付了該筆費用,應屬借貸關系(像平時朋友之間的借貸一樣),無論雙方是否離婚,出國一方都應該予以返還。在法定財產制前提下,留守一方代為支付的學費等費用,一般認定為夫妻對其共同財產的支配,則出國一方無需返還。當然,法定財產制前提下的夫妻雙方如果僅對此留學費用另有協議,由留守一方代為支付,日后由出國的一方返還的,則屬于雙方另有約定的情形,應予以返還。
本案中,李某和陳某并非約定財產制,而是法定財產制,且李某所稱為陳某提供出國留學的3.5萬美元和2.5萬元人民幣費用,沒有相關證據證明,也沒有證據證明雙方曾經約定陳某出國留學的費用由李某支付,陳某留學歸來后償還,所以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二.夫妻一方出國留學后要求離婚,留守一方能否要求損害賠償?
夫妻一方出國留學,留守一方往往承擔了更多的家庭義務,奉養老人、教育子女、甚至承擔了出國一方的學費和生活費等。故當出國一方提出離婚時,留守一方往往要求其給予賠償。但是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只有以下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昏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而案例中所提及的情形并不屬于我國婚姻法所規定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所以即使留守一方提出請求,亦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關于此方面的夫賭之有一個例外情形是:當夫妻雙方約定婚后財產各自所有時,一方如果盡了較多義務,有權向另一方要求補償。
三.一方出國留學如何辦理離婚?
夫妻一方為出國人員,在國外居住期間與其在國內配偶發生離婚糾紛的,如果原告系在國內居住的出國人員,可向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原告系在國外居住的出國人員,可向被告居住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居住在國外的一方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回國參加訴訟或應訴的,可辦理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公民或律師作為代理人進行訴訟活動。但其本人應向法院提出離婚與不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的書面意見。委托書和意見書均須經駐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也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
此外,對于一方出國后杳無音信,國內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對方不應訴的,法院可缺席判決。
[相關法律知識鏈接]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