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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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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男方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女方的行為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12 點擊數:8
【基本案情】
王某(男)與李某(女)于2011年2月通過網絡認識并迅速建立戀愛關系,雙方于2011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王某將婚前的10萬元存款轉至李某賬戶內并將自己的工資卡交予李某,由李某負責家庭的全部開銷。結婚不到一年,王某和李某為家庭瑣事糾紛不斷,王某認為雙方性格不和,其與李某的感情已破裂,遂起訴請求法院判決離婚,要求李某返還其婚前財產10萬元。李某辯稱,同意與王某離婚,但10萬元存款已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消耗完畢,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審理中,王某申請法院調取了李某的銀行賬戶,經核實該賬戶已被注銷。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10萬元系王某一方的婚前財產,王某僅將該存款交予李某保管,故王某有權在夫妻關系結束時要求李某返還婚前財產。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婚前存款交付給李某的行為系贈與行為,現贈與行為已完成,且不存在法定和約定的撤銷事由,王某不得以離婚為由要求李某返還。
第三種意見認為,雖然10萬元系王某婚前所得,但其婚后交付給李某的行為應視為王某自愿將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因王某申請法院調取李某名下的賬戶已被注銷,且王某未舉示證據證明其轉給李某的資金存在余額,王某亦未舉示證據證明李某存在轉移財產的行為,故王某要求李某返還10萬元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律師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對10萬元存款的定性
《婚姻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無疑,本案中的10萬元存款系王某的婚前所得。雖然金錢系種類物,但10萬元存款能夠通過賬戶上的流轉加以區分,王某與李某結婚并不必然導致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因此能夠認定10萬元存款系王某的個人財產。
二、對婚前存款婚后交予另一方的行為的定性
如何定性王某婚后將存款交付給李某的行為是本案關鍵。原告主張該行為系保管行為,被告主張該行為系贈與行為,但雙方均未舉證證明各自的主張。在事實無法還原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生活常識來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沒有關于財產的特別約定,各方婚后的收入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王某將婚前存款交付給李某系其對個人所有的財產的自愿處分,王某在實施該行為時未明確限制李某的處分權利,考慮到二人的夫妻關系,王某應當可以預見到李某可能對上述存款進行處分。所以,很難讓人相信王某僅要求李某對其婚前財產進行保管,故王某關于保管行為的主張不能成立。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從贈與的法律特性分析,贈與的結果是發生贈與物所有權的轉移,贈與人放棄行使贈與物上的相關權利,受贈與人可全面、自由地行使贈與物上的相關權利。本案中,10萬元存款的確轉移至李某名下,但鑒于婚后由李某處理家庭經濟,王某參與了家庭生活的實際情況,王某極有可能會參與10萬元存款的使用、消耗。因此,不能認定王某自愿放棄了對10萬元存款處分的權利,故李某關于贈與行為的主張也不能成立。
既然王、李二人有李某管賬慣例,且婚后二人共同生活必然會產生財物消耗。故,將王某婚前存款婚后交付給李某的行為視為王某自愿將婚前存款供婚后夫妻共同使用的觀點最合乎常理。
三、離婚時對上述款項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參照上述規定的立法精神,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正常消耗的,一方不得主張另一方予以補償或者返還。本案中,雖然10萬元存款系王某的婚前個人財產,但其自愿交付給妻子供夫妻共同使用,且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已將10萬元消耗完畢,故王某不得再主張李某返還 10萬元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