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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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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冷暴力之后的救濟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14 點擊數:13
[案情]
馮丹與曲兵(當事人姓名均系化名)相識后戀愛,于2008年登記結婚,婚后發現彼此性格不和,經常因生活瑣事發生爭吵,無法正常和睦生活,吵架時曲兵常以提“離婚”來發泄,后來雙方互不交流,見面也不說話,各自過各自的生活,彼此不理對方,長時間處于“冷戰”狀態,2014年,馮丹無法忍受這種痛苦和傷害,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起訴后,被告曲兵辯稱,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堅決不同意離婚,稱自己一直在為夫妻關系和好努力。人民法院認為,原告馮丹沒有提供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雙方雖因瑣事爭吵,但雙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駁回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法律分析]
1.什么是“家庭冷暴力”
家庭冷暴力,是以非肉體催促和傷害的行為,互不關心彼此,消極面對家庭矛盾,拒絕交流,用語言或者行為在精神上摧殘或者折磨對方,在家庭冷暴力中,男女雙方都有可能成為受害人一方。嚴重的家庭冷暴力,給受害人帶來的傷害和痛苦在某種程度上來說與肉體傷害的暴力一樣可怕。
2.遭遇家庭冷暴力的一方起訴離婚的困難在哪?
因遭受家庭冷暴力而提出離婚訴訟,與遭遇普通的家庭暴力而提起的訴訟不一樣,家庭冷暴力主要是以精神傷害和冷漠為主,這種情況下,不會在冷暴力的受害人身體上留下傷痕,通常遭受的是精神上的痛苦,再加上人們常有“家丑不外揚”觀念,那么,受害者如何證明自己所述的事實,并通過合法有效的證據讓法院支持自己的請求與主張,是家庭冷暴力受害人常常面臨的難題。家庭冷暴力證據的收集通常成為這類案件受害人維權的一個現實的困難,上述案例中,就是因為原告沒有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最后人民法院認為雙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依法駁回其離婚的訴訟請求。
遭受家庭冷暴力的受害人可以從以下幾方面收集、準備證據,比如:對方拒絕交流時,給對方發的信息或者留言,在和好期間施暴一方出具的保證書或者聊天記錄,知情的鄰居朋友的證言,保姆、鄰居、朋友、同事等知情并愿意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請求居委會或者村委會進行調解的相關記錄等。
3.因家庭冷暴力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如何離婚?
目前,“冷暴力”的定性我國法律尚無明確規定,加上取證較為困難,因此,遭遇家庭冷暴力如何離婚,往往是一個難題。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離婚通常有兩種方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離婚可以通過兩種方式:第一種方式是協議離婚:男女雙方自愿協商一致同意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經婚姻登記機關審查后,發給離婚證;第二種方式是訴訟離婚:男女雙方經協商無法就是否離婚、子女及財產等問題達成一致,但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4.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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