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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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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明知是精神病人與之結婚,依然可以撤銷婚姻關系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2-03 點擊數:129
【案情簡介】
蔣某(男方)與徐某(女方),經媒人介紹相識,因徐某婚前患大腦癡呆病,喪失部分自主生活能力,曾以書信形式向父母保證婚后不歧視之后,1992年4月5日,與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結婚。1998年5月25日抱養一女,取名蔣拾玖,一直隨生活。2005年元月,外出打工,因無自主生活能力,被送回其娘家生活至今。2009年5月4日,徐某到平頂山精神病醫院進行診斷為“病控性精神病”。
【爭議焦點】
蔣某在明知徐某患有疾病的情況下與其結婚,是否就能認定婚姻有效?
【裁判要點】
本院認為,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結婚,必須符合法定結婚條件。徐某自幼先天性智能發育不全,癥狀表現癡呆,喪失部分自主生活能力。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雖然蔣某在明知徐某患有疾病的情況下與其結婚,但是徐某的病狀屬嚴重遺傳性疾病,對后代再現風險高,是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遺傳性疾病。又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蔣某請求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徐某的代理人辯稱其所患病癥屬婚后所患。與自身的舉證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八條、第三十八條、《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第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宣告蔣某與徐某的婚姻無效。
【法理評析】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婚姻有效的兩個必要條件,一是即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本案的為保證結婚而做出的約定自然證明其是完全自愿的,而因為自幼先天性智能發育不全,癥狀表現癡呆,喪失部分自主生活能力,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那就不具備完全自愿的能力,所以兩者在婚姻第一條要件是不具備的。二是男女雙方必須達到法定婚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我國婚姻法也規定了婚姻的禁止性條件,包括三個。一是禁止重婚,即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是單身,沒有還存在的婚姻關系;二是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間的婚姻。如果是有擬制血親關系結婚的,也必須履行相關法定程序;三是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結婚,這些疾病分為兩類,一是重大不治且有傳染性或遺傳性的身體方面的疾病,患者結婚會嚴重危害他方和后代的健康。二是精神類疾病,包括如先天性癡呆、精神病、精神耗弱等。本案的徐某患有的疾病就是先天性智能發育不全,喪失部分生活自主能力,屬于法律規定的禁止性結婚主體,所以雙方當事人最初的結婚無論是從法律規定的婚姻積極要件上,還是婚姻規定禁止性結婚消極要件上都是不合法的。所以,本婚姻不受法律支持,該婚姻應該自始無效,
當然,本案容易引起爭議的地方,就是本案的在結婚時就已經知道是禁止結婚主體,患有法定不適合結婚的精神疾病,但是還是與其結婚,且做出書面保證不歧視的承諾。那么,說到這里就是法定與約定的沖突,但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更不因為當事人約定而否定法律強制性規定且不適用。
所以,最后法院宣判該婚姻無效是有理有據,有法可查的。婚姻無效的判決溯及既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