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代位繼承迷局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08 點擊數:32
[案情]
李老先生與前妻生有阿英、阿田兩個孩子。他與張女士再婚后,又生有阿揚、阿湘、阿楠三個子女。阿英從小由張女士撫養。李老先生、阿英早年去世。前不久,張女士也因病逝世。張女士生前一直居住在阿楠家,由他贍養。她的另兩個親生子女阿揚、阿湘經常去看望她,并為她支付了部分醫藥費。張女士去世后,阿揚、阿湘起訴阿楠,要求繼承張女士的遺產。小山是阿英的兒子,他認為,張女士的遺產中有自己母親阿英的份額,所以,加入到訴訟中,要求代位繼承遺產的三分之一。阿田放棄了繼承權。
[不同觀點辯駁]
觀點一認為:小山不享有代位繼承權,因為小山的母親阿英是繼子女,且先于張女士去世,沒有對她盡到贍養義務。
觀點二認為:小山享有代位繼承權,因為繼承法規定繼子女同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
[評析]
我國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本案中,小山的母親阿英從小由張女士撫養,雖是張女士的繼女,但已與她形成了扶養關系。因此,小山可以代位繼承其母阿英有權繼承的份額。
在遺產繼承時,只有發生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或遺棄被繼承人,或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或偽造、篡改、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這4種情形,繼承人才喪失繼承權。所以,阿英雖然沒有對張女士盡到贍養義務,但并沒有做上述任何一種行為,也就沒有喪失繼承權,因而,小山依然享有代位繼承權。
張女士在死后留有遺產,但沒有留下遺囑,她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分配。阿田在遺產分配前表示放棄繼承,法院應當準許。遺產分配應遵循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張女士生前一直由阿楠撫養,阿楠盡了主要贍養義務。阿揚、阿湘也常去看望老人,并為老人支付了部分醫藥費,所以,他們也盡了一定的贍養義務,但沒有阿楠盡的贍養義務多且全面。小山的母親阿英早年死亡,對張女士所盡的贍養義務較少。小山代位繼承,只能繼承其母親可以繼承的份額。
[法條鏈接]
如果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那么會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