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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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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遺產處理后繼承人是否可以反悔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14 點擊數:64
[案情]
溫某與果某1982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子溫小天。溫某與果某曾于2009年購買一套別墅,登記在溫某、果某、溫小天三人共同名下。首付款500萬元,貸款600萬余元。2010年8月,溫小天與李莉登記結婚。2012年11月,溫小天意外去世。2013年9月,溫某與果某因性格不合辦理了協議離婚。離婚時對復式別墅未作實際分割,且溫某為達到迅速離婚的目的,曾聲明放棄對溫小天名下遺產的繼承。 2014年初,果某認為因溫某放棄了該別墅產權份額的遺產繼承,要求溫某和李莉配合將別墅過戶至自己一人名下,并要求繼承溫小天的遺產,被二人拒絕。果某認為,溫某違背了離婚時的約定,她將溫某和李莉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該套別墅,確認溫某放棄繼承溫小天名下遺產的行為有效。溫某則認為,之前聲明放棄對溫小天名下遺產的繼承不再生效,仍要求繼承溫小天的房產份額。李莉對果某的訴求基本不持異議,認為分割該套別墅時應合理、合法,房屋補償款應及時到位,尚欠的銀行貸款應作為共同債務先予扣除。
[律師說法]
按照繼承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本案中,別墅產權登記在溫某、果某、溫小天三人共同名下,三方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原則上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的產權份額。因房屋取得時間在溫小天與李莉登記結婚前,故溫小天享有的三分之一產權為其個人婚前財產。現溫小天死亡,未留遺囑,故該三分之一的產權即為其遺產,依法應由其法定繼承人即原、被告三人進行法定繼承。根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的原則,原、被告三人繼承的份額原則上應均等,但未還的銀行貸款應先扣除。對于溫某放棄繼承的聲明是否有效,根據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溫某可對放棄繼承反悔,法院對其提出的具體理由需進行審查并核準,最終決定反悔是否成立,進而處理遺產分割的各自份額。如遺產處理完畢,各繼承人無權再對放棄繼承進行反悔。
[相關法條鏈接]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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