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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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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自書遺囑僅有蓋章而無簽字有效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05 點擊數:370
【案情介紹】
70多歲的老李留下一份自書遺囑。30多年前,老李因妻子病故,又與陸某再婚?;楹?,兩人生育了小女兒阿欣,大女兒阿蘭則是與第一任妻子所生。陸某與阿蘭合不來,14歲開始,阿蘭就與奶奶居住生活,一直到成年。1995年,老李和陸某自建了一棟兩層半樓房。阿蘭說,到了2000年,父親老李和陸某因為瑣事經常爭吵。老李身患多種疾病,經常住院,就靠阿蘭悉心照顧。看到大女兒對自己照料有加,2007年,老李便自書遺囑一份,指定由阿蘭繼承那棟自建樓房中屬于他的份額。為了表示鄭重,老李在遺囑上蓋上自己的印章。2010年,已經74歲高齡的老李,無法繼續忍受陸某的冷漠,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該套房屋。在該案二審期間,老李因病搶救無效,于2012年4月死亡。
老李去世后,阿蘭憑著父親手書的這份遺囑,搬到了屬于父親的那棟樓房居住。此時,陸某和阿欣不同意了。他們對阿蘭出示的遺囑提出質疑。原來該遺囑右下方“立囑人”處,僅蓋有“李某”字樣印章,卻無簽名。陸某認為該遺囑是阿蘭偽造的,2013年初,陸某將阿蘭告上江南區法院。要求判定該遺囑無效,重新分割遺產。該套房產應歸她和阿欣所有,按照繼承份額,她愿意支付給阿蘭5.1萬元的補償款。
【案件審理和裁判】
去年年底,法院公開審理該案。法庭上,阿蘭手中這份遺囑,是否為老李本人所寫,雙方展開激辯。為了驗證該遺囑字跡的真實性,陸某和阿蘭分別委托兩所不同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兩份鑒定結果竟截然相反。阿蘭委托的鑒定機構認定,遺囑為李某親筆所寫,而陸某委托的鑒定機構認定,遺囑的筆跡非老李筆跡。而阿欣認為,遺囑落款處沒有老李簽名,僅蓋有老李私人印章,不足以證實遺囑的真實性。阿蘭還向法院提出申請,對遺囑字跡及老李個人私章印鑒重新進行鑒定。經法院委托重新鑒定,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認定:《遺囑》上的字跡確為老李親筆所寫,落款處的印章與阿蘭提供的“老李”私章印文也相一致,但與老李1991年簽訂的一份合同書中所蓋的私章不一致。對該份新鑒定,法院認為,新的鑒定意見是基于各方當事人質證后,共同選定的鑒定材料而作出的,具有更強的說服力和證明力,程序合法,因此鑒定結果予以采納。法院認定《遺囑》上字跡為老李所寫。根據《繼承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該案中,老李雖然自書遺囑全部內容,記明了年月日,但并未親筆簽名,僅在“立囑人”處加蓋印章。遺囑人以印章、指印等符號代替簽名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不發生自書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該份遺囑無效。
最后,法院認定,該套房屋屬于老李和陸某的夫妻共同財產,房屋的一半份額歸陸某所有。其余一半,再由陸某、阿欣、阿蘭平分。房屋歸陸某所有,陸某按照繼承份額,應補償給阿蘭和阿欣5萬元。陸某自愿補償給阿蘭5.1萬元,法院準許。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評析】
遺囑有效才能避免紛爭
明明是立遺囑人自書的遺囑,就因為沒有簽名而無效。很多人在立遺囑時不夠嚴謹,往往導致所立遺囑無效。只有有效的遺囑,才能避免紛爭。法定的遺囑方式有口頭遺囑、自書遺囑、錄音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等5種。這些遺囑中,公證遺囑效力最高,但費用和局限性較大??陬^遺囑效力最低,只適用于病危、空難等危急時刻。目前,自書遺囑是最基本的遺囑方式,只要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即生效力。隱秘性較強,沒有費用,缺點是在沒有其他生前筆跡對照時,難以排除真實性的懷疑。錄音遺囑類似于代書遺囑,都是見證人在場參與制作遺囑,并加以證實。過程較為公開,需注意見證人應與遺產無關聯,年紀不宜過大,且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這些遺囑均根據時間先后來確定最終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