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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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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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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生前無立遺囑,遺產如何分配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8-25 點擊數:87
案情簡要:
趙女士:我丈夫有3個兄弟,他是老大。公公名下曾有兩套公產房,其中一套沒有產權的以前是最小的小叔子住的,他離婚以后出租了。現在,這套房子要拆遷,可以換一套面積90平方米的房子,但需要交錢。還有一套是我結婚的時候,和公公婆婆一起住的,房改的時候,婆婆公公掏了一部分錢。辦產權證的時候,我才知道公公只有49%的產權,得花錢買剩下的51%的產權。當時公公已去世,婆婆就借二叔子的錢,買下了剩下的產權,而且房產證上是婆婆的名字。后來拆遷的時候,得到40萬元補償款,14萬元給了我們夫妻倆,其余由二叔子拿著做了生意。現在婆婆已去世,這兩套房子是不是公婆遺產,該怎么分配?有什么辦法能照顧到生病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最小的小叔子?
律師評析:
公公婆婆名下的兩套房產,其中一套為私產房,婆婆在世時已經拆遷貨幣補償了,房款中的14萬元,有證據證明是婆婆給了你們,所以可以算作贈與。其余剩下的部分可以作為遺產繼承,沒有證據的話,就全部作為遺產,由有繼承權的子女們依法繼承,這種情況之下你們夫妻之前出錢購買的49%的房款,被算作債權處理,和婆婆借二兒子錢購買余下的51%的房款性質一樣。
另一套產權性質是公產房,當時由目前生病的小弟弟居住使用,他是目前的實際承租人,現在拆遷,安置的房產原則上由使用人繼續使用,若辦理產權當然應當由承租人優先購買。若按照貨幣方式安置,那么補償款應當作為遺產由合法繼承人繼承,并適當考慮生病無收入的小弟弟的實際情況,多繼承一部分。
趙女士的公公婆婆去世時沒有留下遺囑,應適用法定繼承方式來分配遺產。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人順序、遺產分配原則的一種繼承方式。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只限于被繼承人的親屬。
法律鏈接: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個祖父母。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在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法確定上述繼承的依據,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1)、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婚姻關系;
(2)、繼承人與被子繼承人的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
(3)、近親屬間共同生活密切程度和繼承人生與被繼承人生前之間的扶持關系的情況,
在兩個法定繼承人順序之間,第一順序人有優先權,即被繼承人死后,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財產。在沒有第一順序人或者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財產或者是被剝奪繼承權的情況下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
在處于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中,各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們不分男女老幼,不論屬于何種親屬(是血親還是養親或者是扶持關系的繼承),均享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平等權利,遺產份額平均分配。
但是,我國《繼承法》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即多分點遺產。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時可以多分;相反,對被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