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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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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遺囑未經公證房產過戶難實現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8-25 點擊數:47
【案情介紹】
溫州市的胡先生今年已經53歲了。幾年前,胡先生的母親就已經去世。2007年12月,80多歲高齡的老父親也因病去世。胡先生是獨生子,父母留下了一戶房子,產權證上是父親的名字,而且父親在臨終前留下遺囑,確認房子由胡先生繼承,并且找來兩位鄰居簽字作證。按理說,胡先生繼承父親的房產是理所應當的事,沒想到,在市房產局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時,卻遇上了麻煩事。
產權過戶一波三折
2008年1月初,胡先生拿著父母的死亡證明、父母留下的房屋產權證及自己和父母的關系證明,來到市房產局業務大廳,打算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在辦理中卻被告知,胡先生父親留下的遺囑沒有經過公證,而遺囑繼承公證是國家司法部、建設部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中規定的,是房屋產權遺囑繼承過戶的前提,否則只有法院判決對該房屋享有繼承權者,才能辦理過戶手續。在訂立遺囑時,只有見證人的簽字是不夠的。
隨后,胡先生拿著父親的遺囑來到公證處。因胡先生的父母已經去世,公證處要求胡先生提供其父母遺產繼承第一序列繼承人里,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或死亡的證明。這下,胡先生可犯了難:自己是獨生子,沒有兄弟姐妹,這一點沒有問題,可繼承人里還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他們是否活著自己無法證明。
胡先生說,他的父母去世時都已經80多歲,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如果健在,年歲早已過百。再說,父母在解放前,是領著唯一的弟弟從安徽老家逃荒來到東北的,與胡先生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失散多年,無法查找他們的下落,這4位老人的證明也不知道到哪里去開具。
無奈之下,胡先生只好和自己遠在外地的堂妹商量。胡先生說,當時就快過年了,人家都是走親戚、送禮、拜年,可自己卻是來求親戚當被告的,真是張不開嘴啊。
幾番思量后,胡先生硬著頭皮把這件事情向堂妹和盤托出。堂妹聽后十分理解,并表示為了能讓房屋產權順利過戶,愿意“客串”一下——當一回被告。
于是,胡先生的堂妹特意從外地趕到大慶。隨后,胡先生以堂妹欲要求繼承父母遺產為由,將堂妹告上法庭。法庭上,法官根據胡先生出具的父親留下的遺囑和訂立遺囑時見證人的證詞,下達了判決書,判決胡先生所持的遺囑有效,房屋由胡先生繼承。
拿著判決書,胡先生終于辦完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案情分析】
目前房屋產權過戶一般包括3種:房屋買賣、房屋贈與和房屋繼承。胡先生遇到的是典型的遺囑繼承房屋產權過戶,也是最常見的房屋產權過戶方式。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可以分為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其中,遺囑繼承又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公證遺囑、口頭遺囑等,但不論何種遺囑,都應當是立遺囑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將遺囑繼承所得的房產過戶,有兩種途徑:先公證,后過戶。根據司法部、建設部《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規定:“處分房產的遺囑未經公證的,在遺囑生效后,其法定繼承人或遺囑受益人,可根據遺囑內容協商簽訂遺產分割協議,經公證后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房產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因此,公證是過戶的前提條件。在辦理公證時,首先要向公證處申請繼承公證,之后憑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到遺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公證處在受理公證申請時,可能會要求提供與繼承有關的相關資料及證據,其中也應當包括要求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均表明對遺囑的真實性無異議。
若在辦理公證過程中,被繼承人的其他法定繼承人不予配合,或者對遺囑的效力提出異議,導致公證處作出不予公證的決定時,為了確保合法權益,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確權訴訟,由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后,依法作出判決。若法院判決確認某人對該房屋享有繼承權,此人就可憑法院判決書到房地產管理機關辦理遺產過戶手續。
當然,無論采取何種方式確定繼承人,在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中,都會產生包括公證費、案件受理費、辦理過戶的手續費等相應費用,這都將由繼承人來承擔。
辦理繼承權公證所需材料
一、關于死者的材料
1.死者的死亡證明原件(注銷戶口后由公安機關出具)。
2.死者檔案的復印件。包括檔案的封皮、檔案中有死者照片的一頁、檔案中的主要社會關系一頁、檔案中有單位公章的一頁,將以上幾頁檔案依次排開,并由提供檔案部門加蓋騎縫章,并在第一頁加蓋提供檔案部門的檔案專用章。
3.繼承權證明表。有單位的,由死者單位人事部門或檔案管理部門根據檔案及所掌握的情況如實填寫,并加蓋單位人事部門或檔案管理部門公章。
4.如果有死者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一定要同時帶上。
二、死者配偶的材料
(一)死者配偶已經死亡的,需要的材料與前一項相同。
(二)死者配偶健在的,需要以下材料:
1.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2.如果沒有結婚證,需要死者單位或配偶單位出具的二人婚姻關系證明及死者去世后其配偶是否再婚的證明。
3.有關遺產的相關權利憑證。房屋的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購房結算單、保險單及繳費收據、股票賬戶卡及當前賬戶對賬單、公司章程及股權證等等。
三、死者子女的材料
1.子女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2.子女對遺產的態度。如果放棄遺產,可到當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如欲繼承遺產且繼承人在外地,可委托他人辦理,并到當地公證處辦理委托書、公證書。
3.如果子女先于死者死亡,且子女已結婚生子,需要提供子女的死亡證明、子女的婚姻狀況證明、子女的子女的情況證明、繼承權證明、檔案材料。
4.如果子女在死者死亡之后、遺產分割之前死亡,需要提供子女的死亡證明、子女的婚姻狀況和子女情況證明,繼承權證明、檔案材料。
四、死者父母的材料
1.死者父母健在的,需要表明對死者遺產的態度。如果自愿放棄繼承遺產,其本人應攜帶身份證、戶口簿到當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如欲繼承且繼承人在外地,可委托他人辦理,并到當地公證處辦理委托書、公證書。
2.死者父母已死亡的,需要提供父母的死亡證明。該證明由死者父母注銷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且要寫明死亡的具體時間及其與死者的關系。
五、死者兄弟姐妹的材料
如果死者的父母后于死者,且在遺產分割之前死亡的,除以上材料外,還要準備下列材料:
1.在子女的繼承權申請表上,填寫死者兄弟姐妹的情況。
2.死者的兄弟姐妹對死者遺產的態度。如果自愿放棄繼承遺產,其本人應攜帶身份證、戶口簿到當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如欲繼承且繼承人在外地,可委托他人辦理,并到當地公證處辦理委托書、公證書。
訂立遺囑最好經過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