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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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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真實的遺贈協議是否一定具有法律效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05 點擊數:28
[案情介紹]
被告李某(女,60歲)與遺贈人周某于1965年結婚,婚后夫妻感情較好,未生育小孩,收養一子(31歲,已成家另立門戶)。1998年周某認識了比他小30歲的邱某(原告)不久后,二人便租房公開同居生活,直至2003年5月,周某因患肝癌晚期住院治療。在周某住院期間,一直由李某及其親友照料,直至死亡。臨死之前,周某立下書面遺囑并經公證將其所得的住房補貼金、公積金、撫恤金、金首飾、手機一部和變賣位于某市的房產的售房款的一半等共計10萬元遺贈給邱某所有;骨灰盒由邱某保管。周某去逝后,邱某以李某控制前述財產,拒不交付,侵害其財產權于近日起訴到法院。
關于本案的焦點:即遺贈人周某遺贈自己的財產(姑且不論周某遺贈自己無權遺贈的效力問題)是否一定有效?爭議較大
[評析]
遺贈人周某在與李某尚存婚姻關系的情況下,公然與原告同居;且立下遺囑準備將財產遺贈給與其長期非法同居的本案原告。這一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則和《婚姻法》確立的一夫一妻制原則。在周某患肝癌至死亡時,均由李某及其親友照顧,而周某卻在此期間將全部個人財產遺贈給同居之第三者,完全無視作為自己三十年合法妻子李某的存在,不符合一般的家庭道德,與普通民眾的道德理念背道而馳。
《民法》作為一國人民思想、文化、觀念、傳統的集中體現,不能忽視來自民眾的聲音,否則法律就不能滲入社會實踐,不能對人民群眾的意識行動產生導向作用。本案中如果機械地按照“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引用《繼承法》第16條第一款進行處理,實質上是對遺贈人周某“包二奶”,將財產贈與“二奶”這種嚴重違反道德規范的行為給予支持,破壞了我國倡導的社會主義行為規范,使廣大群眾對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產生懷疑。《婚姻法》修正案頒布后,還將“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種道德性社會規范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保護第三人者邱某在本案中可能獲得的利益,肯定有違《繼承法》的立法精神,動搖我國法律的根基,這種情況的出現,是《繼承法》的立法者們在立法時不能預見的。這也是成文法的局限所在。《民法通則》對民事行為的原則性規定,也是在保證引用特別法的規定有違立法精神的情況下,能最終實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所以,對本案,根據《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應宣告遺贈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