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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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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存在的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11 點擊數:21
(一)分居期間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的分割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分居的情況下,夫妻財產從法律上歸雙方共同使用、保管,但實際上屬于夫妻各自使用、保管。因此常常引起搶奪財產或轉移、隱匿財產的糾紛,使分居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和收益權處于不確定狀態。由于法律的空白,對這類糾紛法院也無能為力。而這無疑會加速夫妻關系的惡化,為以后的離婚訴訟埋下隱患,同時增加了法院審理的難度。
(二)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主張離婚案件中的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我國婚姻法中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但是就如何分割該類離婚中夫妻共同財產,婚姻法中沒有具體規定。目前,在我國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做法:第一,只判決準予離婚,而對財產既不作審查也不判決,這種做法雖然簡便,但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第二,只對財產進行簡單審查,主要是根據原告的陳述來確認,既不作具體核實也不作分割處理;第三,對財產作出明確判決,對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所享有的財產作為子女撫育費判給主張離婚的一方當事人。
夫妻共同財產基于夫妻關系的產生而產生,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共同享有的財產。因此,婚姻關系結束時也應當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相應處理。所以,實踐中的對共同財產的“不審不判”或者“只審不判”都是不合法的。同樣,對下落不明一方所享有的財產作為子女撫育費判給主張離婚的一方當事人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這種做法會引起如下問題:一是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享有的財產價值高于撫育費,折抵后,主張離婚當事人無疑會得到高出撫育費部分的財產,此侵害了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利,為不當得利;二是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應享有的財產的價值低于撫育費,作出離婚判決后,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一旦出現,則會以判決書已經明確其財產折抵為撫育費為由拒絕履行以后的撫養義務,從而侵害到子女受撫養的權利[①]。因此,這三種方法均不同程度的導致了夫妻財產分割的不公。
(三)離婚中關于債務分割的規定過于簡單和原則
目前,我國法律對離婚時的債務處理的規定過于簡單和原則。實踐中的問題主要集中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處理上。
根據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如果委托人的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舉債,沒有與債權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或者債權人不知其夫妻為分別財產制的,則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夫或妻一方惡意舉債,而債權人又向另一方請求清償時,另一方應當清償,雖然嗣后可以向對方追償,但不能得到清償的風險自負。這就導致了即便是婚前自有財產,在離婚時,也可能面臨被“分割”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