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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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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面臨的新挑戰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13 點擊數:24
在我國,主張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雙方當事人離婚后會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一.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應遵循的分割程序
首先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要以當事人提供為前提,法院不主動調查確定。夫妻財產分割僅限于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所以,在分割財產前,如果是“小家庭”與“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還未分家的,那首先要進行分家析產,嚴格分清夫妻間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及大家庭共同財產,將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區分出來。
其次,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在分割夫妻間共同財產時,應遵循先調解,調解不成再判決,即應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法院應先提出分割方案,盡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
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1.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的意愿,但前提是該雙方的意愿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
2.男女平等原則。我國法律規定男女平等。那么,在分割夫妻的共同財產就應遵循平等原則,均等分割。當然,夫妻對共同債務的償還義務承擔上也應是平等的。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實施暴力等傷害另一方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當然,也應當保證有過錯方的基本生活。
4.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這是從保障婦女、兒童權益角度出發的,雖要遵循夫妻均等分割,但也不是說夫妻絕對平均,也不是簡單地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對半分割。一般來講,女性的經濟能力、生活能力等方面相對男性的,會弱一點,因此,適當照顧女方是必要的。照顧子女的利益,也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需要。
5.有利生產與方便生活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從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的需要角度出發,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價值,應該保障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發揮其效用,不降低其價值。對不能分割的,則應作價補償給對方。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有非法所得,應當依法收繳,不得進行分割。
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面臨的新問題
1、對股票等價值不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處理。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的規定:“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對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等比較好處理,主要是股票,在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這里規定如果協商不成的,或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按數量比例分配。如果雙方都是股民,這規定固然是好,但面臨著的問題是如果一方不是,也不懂得操作,是否就應當依此規定,按數量比例分配可能會存在不妥之處,應盡量調解,勸服當事人采取折價方式補償。法院辦一個案子,不但要追求它的法律效果,同樣還有追究它的社會效果,不能顧此失彼。當然,這里折價也面臨一個問題,那就是該如何認定價值來分割?有人認為認定這個價值,首先要確定分割的一個時間點,以這個時間點的股票價值來定并進行分割。這里這個時間點,可以以法院開庭審理財產分割當天收盤時的股票價值來進行分割。不管是在離婚同時分割財產還是離婚后再行分割財產,這都體現一種夫妻間財產分割公平原則,體現民事主體之間的平等原則。對雙方都是股民的情況下,可依此條規定處理,但這個數量的確定,也應以法院開庭審理財產分割當天收盤時的交易結果計算股票數量來進行分割。
2.對按揭房這一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這是一個原則性處理方向規定,法院在處理財產分割案件時,對房產的分割應該依此規定進行分割處理。
但在處理這個問題時,面臨的問題是如何來確定按揭房這一夫妻共同財產的價值范圍,而且分割房產的同時還面臨著購房的還貸問題,而且,面臨房價的升值問題,在分割時應如何把公平折價問題等等,這是面臨的新型問題。
實踐中,按揭房有幾種情況,如有的是婚后按揭購房的;有的是一方婚前按揭購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有的是雖是婚前按揭購房的,但婚前已同居,且是以同居間的財產支付的;也有的是婚前雖已同居,但是一方按揭購房的,婚后還貸的等等。面對這些情況,可以先確定按揭房是不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再進行分割。如果是婚后按揭購房的,或雖是婚前按揭購房的,但婚前已同居,且是以同居間的財產支付的等,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是一方婚前按揭購房,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或婚前雖已同居,但是一方按揭購房的,婚后還貸的等,應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按揭房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婚后還貸部分的財產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當然,對未還清貸款的債務也只是屬于個人債務,而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對后一種情況好處理,關鍵是前一種情況,認定該按揭房為夫妻共同財產,那么,該如何分割呢?如果未還清貸款的,是否還要分割這個共同債務。還有,面臨房價升值的問題,該如何公平分割?有人認庫,對于已還清貸款的,以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方向處理,但要照顧不分割房子的一方,在分割時評估價進行折價補償的比例上提高一些;對未還清貸款的,分割時以遵循當事人的協商意見處理為主,如果達不成一致的,不對該共同債務進行分割,而在分割時評估價進行折價補償的比例上降低一些。這里兩個比例的多少,個案具體認定,也要考慮其他一些因素,如婚姻的存續時間、夫妻各自的經濟情況等。而對于房價只能以離婚時房子估價為準,對以后的升值,是個不確定因素,法院處理時不予考慮。此外,對以子女名義登記的按揭房,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筆者認為,以雙方的真實意識表示為準,如果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法院在認定上應區別對待,如果是子女是未成年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子女已成年了,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