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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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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個人財產的特殊情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31 點擊數:15
就針對夫妻個人財產這個問題而言,法律中相關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雙方離婚時不參與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當中: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那么這里所謂的“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在現實生活中主要有哪些?
這是夫妻個人財產的一個兜底條款,是指法律不宜也難以窮盡的具有人身性質,應當屬于夫妻個人的財產。因而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應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一方從事職業所必須的財產,但價值較大的除外。
2.夫或妻所獲得的獎品。
3.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等。
4.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等。
5.國家資助優秀科學工作者的科研津貼。
6.一方創作的文稿、手稿、藝術品的設計圖、草圖等。
7.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用人單位發放的再就業補貼、提前退休補貼費、吸收勞動力安置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