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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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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后,個人財產所產生的收益如何定性?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1-12 點擊數:16
從我國現行《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來看,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所產生的收益是屬于個人?還是夫妻共有呢?這個問題存在一定的缺失。
《婚姻法》本身規定:生產、經營的收益和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而《婚姻法司法解釋》(二)則明確了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于“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則明確了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個人財產屬性。
由于《婚姻法》并未對對“孳息”的概念做規定,這就使得學者們對 “孳息”的解釋不盡相同,產生廣義與狹義之分。雖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論上認為屬于法定孳息,但考慮到租金與銀行存款不同,出租方對房屋還有維修等義務,租金的獲取與房屋本身的管理狀況密切相連,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勞務,故將租金認定為經營性收益比較適宜。尤其對那種夫妻一方依靠房租收益維持生計的情形,如果將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的租金收益認定為個人財產,而另一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屬于共同財產,顯然是極不公平的。
同時,就增值而言,它包括自然增值和主動增值,如果物或權利價格的提升是基于人為努力而產生的,應當屬于主動增值,原則上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另一方面,對一方用婚前財產婚后購買房產所帶來的收益,需要區分是投資購房還是家庭居住。在將婚前房產用于非自住的投資用途時,另一方有權主張其投資收益。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一些炒房客用自己的婚前財產在婚后不斷買進賣出房產,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所獲收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比較公平。所以綜上所述,有待進一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