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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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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如何認定夫妻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11 點擊數:33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哪些生活用品歸一方專用,是確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一個主要內容之一。所謂歸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一方特別需要而購買的生活用品或另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不方便或者不適宜使用的生活用品,具體而言,大致包含以下內容:
第一類是僅限于享有所有權的一方專用的物品,即夫妻一方特有的財產;
第二類是僅限于生活的用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物品,不動產如房屋、存款、無形財產不屬于個人生活用品。因職業需要而購置的手提電腦、交通工具可以根據具體案情認定是否屬于個人生活用品;
第三類是財產價值不大,不屬于貴重財產的日常生活用品,如鞋、帽、衣服及有些價值不大的圖書、手機、專用的佩物、飾件等;
第四類是僅限于由一方的單獨利益使用的生活用品,如化妝品。但由一方使用,而為家庭生活共用服務的除外,如因妻子單獨使用的洗衣機、吸塵器等不能列入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第五類是由夫妻雙方約定的、歸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確定哪些物品是歸夫妻一方專用的物品,應視其財產價值和使用方的受益情況,不能只看該物品歸誰使用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