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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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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正確區分夫妻個人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30 點擊數:5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是指,即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該項財產所有權屬于夫妻一方,配偶不享有所有權的情形。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主要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取得的特定財產以及婚后約定的個人財產三部分。
一.婚前財產
所謂的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結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如,一方在婚前所取得房屋、汽車、存款及贈與物等。除非婚前財產所有權人明確贈與,婚前財產不會自動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財產取得的截止日期是領取結婚證的前一秒。
但在認定婚前財產時,需要注意這樣幾個問題:
1.婚前購房,并進行了產權登記,則屬于婚前財產;婚后進行產權登記,則屬于婚后共同財產。
2.婚前同居,共同取得的財產,依共有財產處分,但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贈與,父母在婚前贈與的財產,除非特別說明,視為贈與其子女的個人財產。
4.婚前個人投資經營的實體,婚前收益為個人財產;婚后繼續獲取收益,則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后取得的個人財產
1.因身體受損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2.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3.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4.軍人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療生活補助費等;
5.一方從事特定職業所必需的財產,價值較大除外;
6.一方獲得的獎品,不是獎金;
7.具有人身性質的保健費、保險賠償金;
8.科研津貼;
9.一方創作作品私有,經濟收益共有;
10.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等。
三.約定的個人財產
夫妻雙方共同約定的歸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但是,為了逃避債務或者有其他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將財產約定歸一方所有,此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