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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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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問題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11 點擊數:103
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夫妻財產約定的對內效力是對夫妻雙方產生的法律效力;夫妻財產約定對外效力是對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一、夫妻財產約定對夫妻雙方的法律效力
關于對夫妻雙方的法律效力,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財產關系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雙方按照約定享有財產所有權以及管理權等其他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這是約定財產制最基本、最直接的效力,只要夫妻財產約定成立并生效,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即應按照約定處理,非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銷。
二、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關于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相關法律中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但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夫妻財產約定對第三人產生效力的條件有三個:一是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當然這種約定應當是在夫妻一方欠債之前;第二,債務是夫妻一方所負擔的;第三,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才對第三人發生效力。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為條件,關于第三人如何知道該約定,既可以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告知,也可以為第三人曾經是夫妻財產約定時的見證人或知情人。所謂知道是指不但知道該約定,而且知道該約定的具體內容。夫妻一方或雙方對此有告知義務。如何判斷第三人是否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或雙方負有舉證責任,夫妻應當證明在發生債權債務關系時,第三人確已知道該約定。
那么在財產約定中應注意什么問題?
1、就約定的時間而言。
法律沒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進行約定。
2、就約定的范圍而言。
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作出約定,也可以對雙方的婚前財產作出約定。但不得對國家、集體、他人的財產所有權進行約定。
3、就約定的內容而言。
雙方既可以約定雙方的財產歸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各自的收入歸各自所有;既可以約定雙方財產中的一部分為雙方共同所有,一部分歸各自所有,也可以約定一方財產的一部分歸另一方所有。
4、就約定的方式而言。
夫妻財產約定一般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采用口頭形式約定,雙方均無爭議的,應認定有效。
5、就約定的優先力而言。
婚姻法中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這表明夫妻對財產的特別約定是具有優先力的。
6、就約定的約束力而言。
對當事人的約束。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對第三人的約束。當第三人知道約定的內容時,對第三人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