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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xù),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guī)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guī)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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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
夫妻財產約定在什么條件下才是有效的
來源:離婚律師網(wǎng)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11 點擊數(shù):34
夫妻財產約定要具備法律上的效力,那么必須符合一定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一、當事人雙方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jù)我國《婚姻法》中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保障法》禁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所以當事人無論是婚前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或婚后訂立夫妻財產約定,當然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二、當事人應親自為之的行為,不適用代理,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是一種與當事人身份有密切關系的法律行為,當事人必須親自實施,不得代理。
這樣規(guī)定的理由在于,夫妻是婚姻財產關系的主體,是財產權利的享有者和財產義務的承擔者,其他任何人都無法洞察婚姻當事人內心真正的感受,所以其他任何人代替婚姻關系當事人所作的約定都無效。同時,因契約關系到當事人雙方一生或重大的個人財產利益及相關的義務,只有當事人本人才能恰如其分地訂立與其社會經濟地位適格的契約。
三、當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實。
當事人在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時,必須意思表示真實,因為只有在意思表示真實的情形下所訂立的夫妻財產約定,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如果由于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不正當?shù)馗缮媪水斒氯说囊馑急硎荆瑖乐仄茐牧艘馑甲灾卧瓌t,極大地損害了當事人的利益,因此,這些行為導致的意思表示于法于理有悖,不能產生法律上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
四、當事人訂立夫妻財產約定時,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律行為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否則只能成為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法律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就規(guī)定了以下民事行為無效:
1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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