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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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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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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財產約定公證的辦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10 點擊數:13
夫妻(婚前)財產約定公證是指國家公證機構依法對未婚夫妻(夫妻)雙方就婚前財產歸屬或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行何種財產制度及所得財產的分配方法、原則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的證明的活動。
財產約定公證由未婚夫妻在婚前申辦,稱婚前財產約定公證;也可由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申辦,稱夫妻財產約定公證。
【提交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身份證、戶口薄);
2.已婚夫妻的結婚證書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3.財產的約定協議書一式三份;
4.有關財產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
5.財產清單;
6.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包括的內容】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基本情況;
2.現有夫妻財產的名稱、數量、規格、種類、價值、狀況等;
3.現有夫妻財產的歸屬及今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
4.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5.其它約定,如共同債務如何清償,財產孳息歸屬。
【注意事項】
1.辦理財產約定公證,當事人應親自到公證處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約定處分的財產一般為不動產且已取得產權證明;
2.約定書不能對其他人的財產進行約定或在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進行約定;
3.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無脅迫、無欺詐;
4.當事人不得以財產約定的形式逃避債務或實現其他非法目的,否則該約定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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