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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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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姻法適用之婚姻登記的瑕疵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03 點擊數:28
“結婚登記瑕疵”,是指在結婚登記中存在程序違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
一方偽造身份證與另一方登記結婚(即結婚證上的身份信息與真實的身份信息不一致),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銷或無效之訴。但是,對于無效婚姻我國法律之規定了四種情形——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以及未達到法定婚齡,而撤銷婚姻就只有一種情形——因脅迫結婚。所以,如果對配偶身份有異議,首先要解決的就是結婚登記是否成立的問題,這里還涉及到民政部門。這種情況,法院會判決駁回當事人申請撤銷婚姻或者宣告婚姻無效的訴訟請求,告知其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以及《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他人代理進行結婚登記,當事人明知他人代理其進行結婚登記,且對此不持異議,雖未親自到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有公開舉辦婚禮,與結婚證上的偶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表明雙方締結婚姻是其真實意愿。雖然我國法律規定結婚登記必須親自到場他人不能代理,但該規定是為確保當事人系完全自愿地結為夫妻關系。因此,只要查明當事人雙方自愿結婚,并且符合結婚登記的形式要件,其結婚登記中的瑕疵不足以影響婚姻效力。
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人冒名頂替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結婚登記。現實生活中會有這種情況,某女準備與其男友登記結婚時,被婚姻登記機關告知,其已經于某年某年某日與某男登記結婚,某女自己根本就不知情,這時,她該怎么辦?由于他們冒名頂替登記結婚,不僅嚴重違反結婚程序,也違背結婚自由的基本原則。被冒名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結婚證。又或是借用他人身份證進行結婚登記,結婚證載明的主體與實際共同生活者不一致。
以上情況,如因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疏忽婚姻姓名或其他身份信息登記錯誤,屬于行政違法行為,當事人可以直接要求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糾正,婚姻登記機關不同意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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