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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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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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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墻內的離婚案調解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8-22 點擊數:100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在法庭上宣判離婚的案例我們或許都聽過,直接兩人去民政局默默辦理離婚手續的我們也曾見過,可是,在監獄里辦理的離婚案你聽說過了嗎?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詳細的內容。
“感謝法官們,你們為了我的事情跑這么遠的路,我都不知道說什么好了,太謝謝你們了。”2014年6月27日,豫北一所監獄內,辦完調解手續,當事人林某感慨地對惠濟法院的法官說道。
6月27日,惠濟法院法官奔赴百里之外的一所監獄,現場調結一起服刑人員離婚案件,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2008年,原告林某和被告趙某經人介紹相識,并于2010年1月舉辦了婚禮。2011年,兩人有了一個可愛的女兒。但是隨著生活壓力的增大,由于性格不合,兩人之間摩擦不斷,加之趙某沒有固定工作,家中收入全靠林某維持,兩人之間的矛盾也逐漸顯現。
2012年,因一時糊涂,趙某參與了一起搶劫案,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林某也對趙某徹底失去了信心,于2014年1月13日向法院請求離婚。
接到案卷材料后,考慮到雙方仍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尚有和好的可能,且雙方子女年幼,破碎的家庭對其有較大影響,主審法官徐彥召耐心細致地對雙方做工作,希望他們能全面地考慮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以及離婚后對孩子的影響等方面撤回起訴,但沒有成功。
于是,考慮到趙某目前被羈押于豫北某監獄,為保障他的訴訟權益,徐法官決定將該案轉移到趙某服刑的某監獄內進行審理。與獄方的積極協調溝通,并落實好辦理監獄內開庭的相關事宜后,干警們驅車趕赴一百余公里外的該監獄。
到達該監獄后,法官們顧不上舟車勞頓,立即開庭審理此案。通過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雙方也考慮到了孩子今后健康成長的問題,最終達成友好分手協議,原告林某與被告趙某自愿離婚,女兒由林某撫養,趙某也答應出獄后會定時回去看望女兒。
此次法官驅車百里,到監獄內巡回審理案件,極大地方便了群眾,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也讓群眾實實在在感受到了人民司法的關懷和溫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