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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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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子女以及外孫子女的法定繼承地位解析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15 點擊數:4
法定繼承人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的可以依法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人。包括我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繼承制度,多是以婚姻關系及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為依據來劃分繼承順序。我國《繼承法》第十條明確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前已述及,《繼承法》之所以沒有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一樣將孫子女、外孫子女確定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理由是《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了代位繼承制度,即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可以代替已經死亡的父或母的位置來繼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遺產。此時,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地位相當于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因而認為《繼承法》再將孫子女、外孫子女規定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已無實際意義。
但應該看到,我國《繼承法》對代位繼承發生的條件規定得過于狹窄,而且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并非是代位繼承發生的絕對唯一條件,代位繼承能否最終實現還受到其他條件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而我國《繼承法》第七條則明確規定了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前提條件,即繼承人如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就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由此可見,如果在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后,即使其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原因發生,其子女也會因“無位可代”而不能繼承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遺產,這表明孫子女、外孫子女的代位繼承地位并不穩固。加之孫子女、外孫子女非法定繼承人的先天缺欠,最終不利于對孫子女、外孫子女權益的保護,恐怕也有違代位繼承制度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