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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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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婚姻關系與扶養關系是配偶法定繼承零順序的基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17 點擊數:8
婚姻關系是配偶法定繼承零順序的基礎。只有在婚姻關系締結后,夫妻雙方才會基于婚姻關系而產生財產上的共有關系、生活上的相互扶養、扶助關系等。法律盡管允許配偶通過協議的方式實行約定財產制,但約定財產分別所有并不能消除配偶間基于婚姻關系而產生的互相撫養、扶助的法定義務。國家依法保護合法的配偶關系,以保證家庭和社會的穩定。配偶二人從結婚開始,共同經營家庭、養育子女,同甘共苦,通過夫妻共同生活已經成為一個具有共同感情、財產等多種因素的社會共同體。當配偶一方死亡時,允許另一方以最優先、最有利的順序繼承其遺產,這是法律的必然選擇。
配偶間的扶養關系是決定配偶繼承零順序的重要因素。從扶養關系的發生根據來看,配偶間的扶養關系、共同生活關系與其他因對被繼承人盡了扶養義務而可能參與繼承或酌分遺產的非血緣非婚姻扶養關系、共同生活關系產生的原因并不相同。其他非血緣非婚姻扶養關系或共同生活關系基于當事人的自愿而發生、展開,當事人是否愿意對被繼承人進行扶養或與之共同生活,完全出于自愿,其并不負有任何強制性義務。
法律賦予扶養人繼承權或酌分遺產請求權,是基于推定當事人之間自愿產生的扶養行為、共同生活行為會繼續存在下去。配偶間的扶養關系、共同生活關系更多地卻是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使然,具有強制性。只要形成婚姻關系,配偶間生活上的相互扶養與照顧就不再是當事人有權隨意選擇的事情,法律將會以同居義務、忠實義務、日常事務代理、相互撫養及扶助權等配偶權的方式,來保障配偶間的共同生活關系順利開展,其他非血緣非婚姻扶養關系或共同生活關系根本不能與配偶間的扶養關系相提并論。因此,配偶間的扶養行為更應得到法律的肯定和社會的鼓勵、推崇,讓配偶居于優位的法定繼承順序始為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