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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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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兒媳、女婿對老人盡到主要贍養義務時的繼承地位的界定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09-15 點擊數:15
鑒于將喪偶兒媳、女婿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列為繼承法上的第一順位繼承人與(法)理不和與實(實踐)不公,我們認為有必要修改法律關于喪偶兒媳、女婿的規定。對此:
(1)主張繼續堅持將喪偶兒媳、女婿列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他們主要是基于前文所述的對于尊老愛老的傳統美德的繼承發揚以及精神文明建設的貢獻出發的;
(2)主張取消喪偶兒媳、女婿的法定繼承人地位,將其規定為適用適當分的遺產人;因為姻親作為繼承法的根據沒有法理依據,也不符合實踐中公平正義的實現,因此取消喪偶兒媳、女婿的法定繼承人地位,同時立法必須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發揮法律的社會引導的作用,即鼓勵人們繼續發揚尊老愛老的優良傳統,將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規定為適當分得遺產人。這種做法是最理想的做法,這樣不僅使我國的立法體例更科學,也有利于我國繼承法同世界的接軌。但這種方法的缺點是需要很強的立法技術,并且相關的司法運用也需要相關司法解釋的發展,理論功底也要求較高,立法成本較高;
(3)主張該條款繼續保留但要做適當的修改,建議將法條修改為:"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沒有代位繼承人時,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參加繼承;有代位繼承人時,可以請求分得部分遺產。本法所稱的對公、婆或者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或者喪偶女婿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不論其是否再婚都享有權利。"這種主張的好處是不用從根本上動搖我國繼承法將姻親關系作為繼承根據的立法體例,容易被立法機關和廣大人民接受;立法成本較低,修改也較方便,經過很小的改動就可以將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這種方法的缺點是不符合以婚姻和血親為基礎的繼承法原理。
我們認為,就現階段我國的國情而言,實行第二種方式確又困難的,第三種方式可以作為替代的解決方案,但第二種方式是我們追求的終極目標,將來條件成熟的情況下,改用第三種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