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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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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昏迷之前】丈夫擅處203萬夫妻共同財產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2-17 點擊數:50
導讀:廖某瞞著妻子,將夫妻共同財產中的203萬元贈與已解除收養關系的養子,后廖某突發疾病,妻子在取款為其治病時方發現丈夫的上述贈與行為,遂一紙訴狀將前養子和丈夫告上人民法院,主張丈夫的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前養子返還203萬元。12月11日,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原告的訴訟主張獲得全部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和被告廖某系夫妻關系,二人于1977年收養養子小曹。小曹成年后因詐騙他人錢財而連累養父母。2007年1月,廖某、陳某夫婦經法院調解,解除了與小曹的養父母和養子女關系。之后不久,小曹因詐騙犯罪案發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出獄后小曹從事個體經營。雖然養父子關系不存在了,但廖某仍對小曹有感情,自2012年2月至11月間,不差錢的廖某瞞著妻子,分6次從自己的銀行卡上轉款至小曹的銀行卡共計203萬元。2013年5月底的一天,廖某突發腦出血昏迷,手術治療后至今仍呈昏迷狀態。這之后不久,陳某用廖某的銀行卡取錢為其看病時,方發現丈夫將卡上的203萬元贈與小曹。陳某認為丈夫無權單獨將203萬元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小曹,便找小曹討要這筆巨款,但遭到小曹拒絕。
同年11月28日,陳某向法院申請宣告廖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今年1月17日,法院經審查,依法宣告廖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拿到法院的判決書后,陳某遂將小曹及丈夫廖某告上南京市鼓樓區法院。
【案件爭議】
被告小曹認為:分6次收到被告廖某轉來的203萬元,并主張這203萬元系被告廖某贈與所得,被告廖某的贈與行為也是原告陳某的共同意思表示,應屬有效。庭審中被告小曹還辯稱,自己系被告廖某與自己的親生母親所生,其相貌及身體相關部位的遺傳印記可證實這一點
原告陳某表示:小曹對于自己的主張根本不能能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小曹的陳訴當然不是真實的。小曹說自己是丈夫的親生子,也沒有提供親子鑒定證明。
【法院判決】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小曹接受被告廖某贈與的財產,屬于原告陳某和被告廖某的夫妻共同財產,該財產在陳某與廖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處于整體存在的狀態,其歸屬具有不可分性,故陳某要求小曹返還其203萬元,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應予支持。最終,法院依據查明的事實,并依照我國民法通則、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決被告廖某贈與被告小曹203萬元的行為無效;被告小曹一次性給付原告陳某203萬元。
【律師點評】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一方不可擅處大額共同財產
成都資深離婚律師沈輝:夫妻共同財產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夫妻雙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系共同共有,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大處理決定的,應當與另一方協商一致,取得一致意見,未經對方同意即行處理的,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該處分行為無效。
本案中廖某事先未經財產共有權人陳某的同意,擅自將與陳某的夫妻共同財產203萬元分6次贈與小曹,且事后該贈與行為未得到陳某的追認,其處分該錢款的行為非因夫妻日常生活所需,該行為侵犯了陳某的財產利益,系無權處分。小曹無償接受了該贈與財產,其行為不屬于善意取得,故廖某將203萬元贈與小曹的行為無效。小曹辯稱,小曹在接受廖某贈與時,陳某系知情的,但其未能提供證據,陳某亦不認可,故對其該辯稱意見,法庭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