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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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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時為獨占價值百萬房產 丈夫與律師合謀假訴訟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4-10-31 點擊數:29
【案情簡介】
律師幫代理人合謀假訴訟
2011年6月,顧某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為不分割夫妻共同房產,便采納律師張侃意見,提出虛構顧某妹妹(在國外)曾委托顧某購買該房產的事實,由顧某的妹妹提出虛假訴訟,要求顧某某歸還財產,以達到不分割這套房產的目的。律師張侃隨后找到律師張鼎作為顧某妹妹的代理人,自己作為顧某代理人,二人共同商議虛假訴訟的相關事宜。
張鼎提出需要顧某妹妹的委托書和顧某父母出具的證明材料,張侃將需要補充的材料告訴顧某,顧某將實情告知妹妹后,將空白授權委托書電子文檔通過電子郵件傳給妹妹,指使在國外的妹妹打印簽字后再寄還回來。顧某又指使父親出具了委托自己為妹妹購買房產的虛假書面證明。后以顧某妹妹的名義向雁塔區法院起訴顧某,稱那套房屋系其妹妹出資并委托顧某購買,并向法院提交付款證明等“證據”,要求法院判決顧某名下的那套房產歸其妹妹所有。利用虛假的證據材料,導致法院錯誤判決該房產歸顧某妹妹所有,并于2012年2月14日執行。
為3萬元代理費知法犯法
同年8月,得知該套房屋被過戶后,妻子孫某來到雁塔區檢察院申訴,申明該套房屋系顧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系夫妻共同財產。該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受理該案后,調閱了審判及執行卷宗,經深入調查發現,就在購買被執行房產的同一天,顧某妹妹在同一小區同一幢樓另購買了一套住宅,訴訟階段可能互換了付款憑證,在法院執行過程中顧某妹妹本人并不在國內。查明上述事實后,該院民行部門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
2013年7月,公安機關以涉嫌幫助偽造證據罪對張侃和張鼎立案偵查、以涉嫌妨害作證罪對顧某立案偵查,并查明3人合謀向法院提供了一系列虛假證據,妄圖獨占夫妻共同財產。張侃、張鼎共收取案件代理費3萬元。
【法院判決】
2014年3月10日,法院以幫助偽造證據罪分別判處張侃、張鼎有期徒刑一年和有期徒刑十個月,以妨害作證罪判處顧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沒收違法所得。經檢察機關抗訴,中級法院判決被轉移的房產重新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律師觀點】
成都沈輝律師解析:《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買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時,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顧某委托律師一起串謀,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顧某的妻子可以主張不分與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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