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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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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因析產不公導致的分家析產糾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1-10-26 點擊數:5
“分家”一詞在我國由來已久,分家析產是指將一個較大的家庭根據分家協議而分成幾個較小的家庭,同時對共有的家庭財產進行分割,并確定各個成員的財產份額的行為。家庭共有關系的存在是家庭共有財產的存在前提,在家庭關系解體以后,即產生了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由此引發的糾紛稱為分家析產糾紛。
但受我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在社會實踐中大部分家庭僅分家不析產或析產不公,這是導致發生糾紛最主要的原因。比如以下這個案例就是因析產不公導致的糾紛:
案情回顧:
泰州某區人民法院審理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搬遷人泰州市建業投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搬遷人胡某于2018年5月2日簽訂編號為xxx《住宅房屋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書(貨幣補償類)》、《補充協議》涉及的補償款中360453.97元歸胡某鳳所有。然胡某、胡某紅、湯某三人共同領取并使用了以上款項,至今未給付款項給胡某鳳。故,胡某鳳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三人支付補償款353440.42元及利息(以353440.42元為本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庭審中胡某紅辯稱,拆遷協議是我父親及被告胡某簽訂,款項也是胡某領取,與我和其他被告無關。我并不認同之前的判決。拆遷款項是國家給予胡某的補償,怎么使用是我父親的權利。我和湯某購買房屋的款項與我父親無關。
法院觀點:
我國法律規定,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基本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證證明?,F民事判決書已經確認本案案涉搬遷協議(含補充協議)涉及的補償款中353440.42元歸本案原告胡某鳳所有,結合現有證據及當事人陳述可以確認案涉搬遷協議(含補充協議)涉及的補償款均被被告胡某領取,故原告胡某鳳享有的353440.42元應由胡某返還胡某鳳。因上述判決生效時,被告胡某已經領取了全部拆遷款項,其應按照判決書確定的內容及時返還款項,因其至今未付,原告胡某鳳主張以353440.42元為本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利息,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胡某鳳以被告胡某故意轉移財產給被告胡某紅、湯某為由,主張被告胡某紅、湯某共同給付款項,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一、被告胡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胡某鳳353440.42元并支付利息(以353440.42元為本金,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胡某鳳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共有的財產。換言之,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財產的形成,以家庭成員間的家庭共同生活關系的存續為前提,一旦家庭共同生活條件消滅,家庭共同財產也因此失去其存在的基礎而隨之消滅。分家析產涉及對家庭財產的處理,在處理家庭財產糾紛時,應把家庭共有財產與家庭成員共同生活期間的個人財產嚴格區分,把家庭成員對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與家庭成員之間的財產贈與嚴格區分。分家析產時,還要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對某些生產、勞動工具、設備等財產的分割,要盡可能有利于生產,有利于發揮家庭成員各自的專長。對于某些特定的不便分割的財產,也可以特別協議的方式作變通處理,以充分發揮該項的效用。分家析產直接關系到家庭成員今后生活安排的問題,因此,應當引導家庭成員通過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的形式進行,以避免分家后因某項財產產權的歸屬不清而發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