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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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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未給被扶養人保留必要份額?遺囑可能部分無效。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0-10-15 點擊數:34
公民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訂立遺囑處分個人合法財產。訂立遺囑時,一般只要是被繼承人真實的意思表示,且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即為有效。遺囑體現的是被繼承人的意思自治,但繼承法對這一自治進行了限定,即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對此,大家可能會產生疑問,如果遺囑沒有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有效嗎?遺產又應當如何分割呢?下面讓我們一起結合案例了解一下。
案情簡介:
被繼承人張艷(2016年5月死亡)生前與朱某一系夫妻關系,朱某二系張艷與朱某一的婚生子。丁某某與張艷系母女關系,張艷的父親張葉仁(1991年5月死亡)先于其死亡。位于上海市寶山區美平路某弄某號某室房屋系因動遷安置獲得,屬張艷個人財產。2014年7月21日,張艷在動遷組辦公室自行書寫《家庭協議》,寫明在其死亡后系爭房屋的全部產權歸丁某某所有,張艷、丁某某及案外人張某某、夏某某(動遷組工作人員)均在該份文書上簽字并注明了年、月、日。現因繼承糾紛,丁某某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按被繼承人張艷的遺囑,確認上海市寶山區美平路某弄某號某室房屋歸丁某某所有。
裁判結果:
一、坐落于上海市寶山區美平路某弄某號某室房屋歸原告丁某某所有;二、原告丁某某支付被告朱某2房屋折價款30萬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律師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7條之規定,公民訂立遺囑時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在訂立遺囑時沒有保留必要份額,那么在處理遺產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剩余的部分再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遺囑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份額的部分無效。具體到本案,即使張艷自書遺囑排除了部分繼承人的權利,但根據法律規定其應當朱某二保留必要份額,故即使遺囑中沒有朱某二的份額,最終法院仍然判決,系爭房屋在預留朱某二的份額后,再根據遺囑內容進行繼承。
在實踐中,其實這種情況廣泛存在,例如:被繼承人訂立遺囑時未給非婚生子保留份額的、被繼承人訂立遺囑時未給年邁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父母保留份額的等等。在遇到這種情形時,遺產分配階段,可以要求參與遺產分配;遺產分配結束后,可以起訴全部繼承人,主張屬于自己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