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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孩子一方撫養卻一直在另一方處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0-09-27 點擊數: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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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林某與劉文某于2003年1月登記結婚。2003年10月生育長子劉某1,2009年11月生育女兒劉某2,2013年6月生育次子(未取名)。2013年10月9日,林某與劉文某到莆田市秀嶼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協議離婚,并辦理了離婚手續。雙方離婚時簽訂協議約定,婚生長子劉某1、女兒劉某2由劉文某撫養,婚生次子由林某撫養,撫養費各自承擔。離婚后,婚生次子還在劉文某家生活,尚未交由林某撫養。林某認為劉文某至今不肯履行離婚協議約定的義務,將婚生次子)交由林某撫養。林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林某與劉文某于2013年10月9日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效;2.依法判令劉文某履行《離婚協議書》約定并立即將婚生次子交由林某撫養;3.本案訴訟費用由劉文某承擔。
法院判決
一審判決:一、林某與劉文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效;二、劉文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履行離婚協議書約定的義務,將婚生次子(未取名)交給林某撫養,撫養費由林某自行承擔。后劉文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一、維持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法院(2018)閩0305民初5129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福建省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法院(2018)閩0305民初5129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律師指出:
離婚協議書是男女雙方關于人身關系、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的合意,如果沒有欺詐、脅迫等行為,且雙方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離婚協議可以認定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雙方必須嚴格依法履行離婚協議中的約定義務。本案中,林某與劉文某于2013年10月9日自愿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并在莆田市秀嶼區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該離婚協議書是真實有效的。
是否應按離婚協議書的約定,將婚生次子交由林某撫養的問題,應根據本案現有實際情況綜合認定,不能僅以離婚協議書認定。法院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一般秉持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結合婚生次子已經習慣在劉文某家庭生活、學習環境的情況進行綜合認定。
本案中,在離婚協議書簽訂時,婚生次子僅1歲多。離婚協議書簽訂后,林某一直沒有履行離婚協議書的約定,一直沒有將婚生次子帶走撫養,也沒有支付任何撫養費,婚生次子一直由劉文某撫養至今。林某主張其有要求撫養婚生次子,遭到劉文某拒絕,但其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實,且劉文某明確予以否認,故對林某的該主張,得不到法院的采信。現婚生次子已7歲多,已經習慣劉文某家庭的生活、學習環境,也習慣與哥哥劉某1、姐姐劉某2一起生活,故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林某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