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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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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是時候搞懂—該如何確定離婚案件的管轄法院了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0-10-20 點擊數:18
一、離婚案件確定管轄法院的一般原則
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 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所謂“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二、特殊情況下,離婚案件的管轄
(一)特殊情況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如果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2.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
3.被勞動教養;
4.被監禁。
(二)夫、妻離開住所地時的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情況下管轄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