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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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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可以通過離婚逃避債務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0-09-29 點擊數:96
在我國,夫妻之間的財產是共同共有的。而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共同生活(包括家庭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二人共同償還。
現實生活中有些家庭對外欠了巨額債務,夫妻為逃避債務,就想出了假離婚逃避債務的方法。通常是夫妻一方欠下巨額債務,當債權人要錢時,卻發現欠款人已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將財產轉移至配偶和孩子名下,自己凈身出戶,以為這樣就可以逃避不還債了。那么,這樣的做法在法律上能不能行得通呢?
一、先來了解一下,法律上是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也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也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的,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在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未約定歸各自所有,或者雖有約定但債權人不知道該約定的情況下,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未舉債的夫妻另一方認為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證明責任。
二、可以通過離婚協議的約定來逃避夫妻共同債務嗎?
不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所以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產生的夫妻共同債務,需要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而且夫妻離婚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債務承擔的約定本身就是夫妻兩人之間的內部約定,不具有對抗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債權人仍有權要求兩人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遇到這種情況,債權人具體應當如何維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因此,如果遇到占有財產的一方以離婚約定為由拒絕還債,另一方同意還債卻無履行能力,債權人可以將夫妻二人一并起訴到法院,法院查明上述事實后,可以認定該約定無效,法院有權責令或強制這對離婚夫妻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離婚逃避債務的風險
這里要給大家強調一下,離婚是沒有真假的!只要雙方按照法定程序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的,離婚都是真的,離婚協議自雙方登記離婚之日起就對夫妻二人產生了法律約束力。在離婚后,占有財產的一方很有可能既不愿復婚,也不愿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時“凈身出戶”的一方不僅不能逃避債務,而且還偷雞不成蝕把米。
所以,通過協議離婚方式逃避債務不僅不能達到逃避債務目的,而且還有落得一無所有的風險,千萬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