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家庭主婦”“家庭煮夫”離婚時能否要求“經濟補償”?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0-09-18 點擊數:52
夫妻一方為操持家務、照料孩子,而另一方在外打拼事業獲取家庭全部或主要的經濟收入。如果這樣的家庭面臨解體,操持家務的一方將失去另一方的經濟扶持,或許只能依靠原本不甚穩定、職位低下、收入微薄的工作繼續生存,或許在與社會脫節多年后已經喪失了謀求工作的能力。這些家務貢獻者離婚時能否得到補償呢?
離婚經濟補償、離婚經濟賠償、離婚經濟幫助有何區別?
1.離婚經濟補償,是指承擔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離婚時可請求另一方給予補償的制度。是婚姻法就離婚時夫妻間權利義務延伸而形成的一項權益保護制度。
2.離婚經濟賠償,是在夫妻一方存在過錯時,離婚應該給予無過錯方民事賠償的制度。
3.離婚經濟幫助,是指離婚時一方對生活困難的另一方提供經濟幫助的制度。較離婚經濟補償來說并沒有嚴格的條件,即使需要幫助的一方沒有對家庭承擔較多義務,甚至有過錯,只要在離婚時存在生活困難的情形,都可以請求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另外,離婚經濟幫助解決的是離婚時的困難,不代表在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存在生活困難都可以請求另一方的經濟幫助。
根據《民法典》第1090條,離婚經濟幫助的適用條件:一是離婚時一方確實存在生活困難;二是另一方有負擔能力。雙方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離婚經濟補償的條件
《民法典》和現行《婚姻法》均對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進行了規定,不同的是:《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只有在夫妻雙方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書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況下,才能享有補償請求權。通俗地講,夫妻如果約定各自收入歸各自,那么在離婚時承擔家務勞動較多的一方才可以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而即將施行的《民法典》刪除了這一前提條件,將離婚經濟補償的適用范圍擴大到所有的夫妻財產制,也就是不論夫妻財產是共同財產制還是約定財產制,離婚時符合補償請求條件的一方都可以向另一方行使補償請求權。
根據《民法典》第1088條,離婚經濟補償請求權的適用條件:
1、一方對婚姻盡了較多義務,包括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
2、請求補償的時間是“離婚時”。
由于一方用大部分精力來照顧子女、老人或協助另一方工作,而這些義務本屬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的,由一方主要履行這些義務,勢必會影響自己的經濟收入,其財產權利將受到損害。因此,有權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補償。這也是夫妻之間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的體現。補償的數額和方式先由雙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則由法院判決。
離婚經濟補償標準
無論是《婚姻法》第40條還是《民法典》第1088條均沒有就補償標準作出規定。那么,法院在離婚經濟補償案件中是如何對經濟補償標準進行裁判的呢?在司法案例中,法院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大部分法院支持補償金額在5萬元以下,其中1-3萬元的居多,個別案例也有存在10萬、15萬元或更高的補償金額。
法院參考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點:(1)從付出較多的一方角度:人民法院根據結婚時間的長短、家務勞動的強度和時間、給對方提供幫助多少、生活期間實際收入,考慮正常生活支出等因素酌情予以裁判。(2)從付出較少的一方角度:未盡子女撫養義務時間的長短、被請求經濟補償一方的經濟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客觀情況酌情予以裁判。
由于法律沒有明確的補償標準,所以法院在裁判時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法院參考的因素也各種各樣,希望相關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可以完善該制度,給出相應的參考標準。
離婚經濟補償權是夫妻雙方平等的體現,對家庭付出較多一方的尊重和肯定,更好的保護了“家庭主婦”和“家庭煮夫”們的合法權益。
下一篇可以通過離婚逃避債務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