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未成,財產分割協議有效嗎?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0-09-15 點擊數:18
雙方離婚未成卻實際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全面履行財產分割內容的,協議是有效的嗎?
從保護財產關系穩定性出發,協議應為有效。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
王某與俞某協議離婚并約定了財產分割,王某補償俞某180萬元。三年后王某支付完畢,但雙方未辦離婚。又過了兩年,王某起訴離婚,經法院調解自愿離婚,但未約定財產分割內容。俞某以王某在此期間借款190萬元給某公司系共同財產為由,訴請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4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該條適用于夫妻離婚未成,在離婚分割財產案件中對之前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反悔時情形。本案中,王某與俞某簽訂協議后,作為負有給付義務一方,王某已按約向俞某支付了180萬元現金,該協議涉及財產部分實際已履行完畢。本案事實與前述司法解釋規定的因離婚一方反悔不愿支付而導致財產分割協議不生效情況不相同。故本案并不適用前述規定。
簽訂協議書后的幾年內,若依王某支付俞某最后一筆款時間計算,也有兩年多時間,王某與俞某仍在一起生活。以上事實說明雙方在協議簽訂后仍有繼續共同生活的主觀愿望。王某雖已依約支付了俞某180萬元,但該款項從性質上說亦屬雙方在之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積累的財產,屬于俞某應得部分,此后在共同生活中新產生債權190萬元,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判決王某支付由俞某95萬元。
綜上所述,與離婚一方反悔不愿支付而導致財產分割協議不生效情況不同,雙方離婚未成卻實際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履行了財產分割內容的,協議應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