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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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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離婚后想給孩子改名字?你得知道這些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0-09-10 點擊數:23
離婚往往意味著新生活的開始,通常情況下,子女隨夫妻一方生活,在這種情形下,如果想變更孩子的姓名,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又是否能單方變更孩子的姓名呢?我們可以結合下面的案例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孫某某與朱某甲原系夫妻關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于2012年生育一子朱某已,孫某某與周某甲于2013離婚,婚生子朱某已隨孫某某一起生活,由周某甲每月支付撫養費500元。離婚后,婚生子朱某已稱氣不愿意叫這個名字,更喜歡孫啟航這個名字,要求更名。朱某甲則認為朱某已尚小,改名非孩子本意,是孩子母親想給孩子改名字,故雙方就更名一事未協商一致,朱某已遂將朱某甲起訴至法院要求:1.請求法院判決更改原告的姓名為孫啟航;2.本案一切費用由原告承擔。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在子女姓名問題上有平等的權利,任何一方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時,都要征得對方的同意,在朱某甲不同意更名的情形下,對朱某已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提示:
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按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更改姓名的法律行為,因超出其辨認能力,由監護人代為實施,而父母均為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其監護人的資格不因離婚而喪失,故任何一方不能擅自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所以,在案例中法院駁回了朱某已變更姓名的訴訟請求。
同時,根據公安部2002年5月21日發布的《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后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以恢復。離婚后單方面到公安機關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能會拒絕受理。
律師支招:
1. 離婚后,在另一方喪失監護人資格(如失蹤、死亡)或者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可以要求變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2. 離婚時,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離婚后另一方需配合將未成年子女的名字變更為新名字;
3. 待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可自行變更其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