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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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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丈夫拋棄植物人妻子,是否違法?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0-07-27 點擊數:35
夫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應不應該離婚?法律不強人所難,道德也不能就此捆綁!
俗話說“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此話雖然有些薄情,但對于大多數的家庭來說,大難臨頭時卻有道不盡的無可奈何。
如果夫妻一方重病久治不愈,恢復的希望也很渺茫,無法履行夫妻義務,那另一方還可以離婚嗎?如果法律不允許離婚,那另一半的人生誰來負責?
本案中,小清因無明顯誘因突發心臟驟停,意識喪失,成為植物人。顯然,這種情況下小浩與小清之間只有名存實亡的夫妻關系,在這幾乎看不到希望的婚姻關系中,小浩,該如何抉擇?是耗盡余生來來等,還是毅然決然地離開?
我認為,婚姻的本質是自由的,這里的自由就包含了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也就是說,在這里小清雖然是患有重大疾病,但不能因此就將小浩的余生都用來照顧和服侍小清。如果說在這種情況下,不允許小浩離婚便違背了法律和婚姻的本質。法律尚且不能強人所難,同樣,道德也不能就此捆綁。
當然,不論從法律層面的夫妻之間具有扶養義務來講,還是道德情分上的“一日夫妻百日恩”來說,即使是雙方最后離婚了,另一方都應當給予患病一方適當的經濟幫助。
根據我國婚姻法四十二條之規定,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患有重大疾病又無生活來源、失業狀態或者無住房的情況下,離婚時可以要求另一方給予困難補償金。
所以,本案中小清患有重大疾病,小浩與小清離婚后每月基于小清5000元的困難補助金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但是這里對于配偶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和一般疾病的處理情況是不一樣的。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配偶患一般疾病,假如起訴離婚一方能夠證實配偶是婚前隱瞞的,而且夫妻感情確實因此破裂,法院則有可能支持離婚請求。但配偶婚后患一般疾病,夫妻一方起訴離婚的,法院很可能駁回其離婚請求。
因為從法律上講,夫妻之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不能因一方患病而輕易判決離婚。但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無和好的可能,那法院一般會予以準許,不過法院通常會判令健康一方在經濟上給予對方補償。
綜上所述,夫妻之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不能因一方患病而輕易判決離婚。
但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并無和好的可能,那法院一般會予以準許,不過法院通常會判令健康一方在經濟上給予對方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