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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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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達20年的家庭暴力,是什么讓女子如此忍氣吞聲?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0-06-29 點擊數:17
過去的20年對于常某來說,就像人間煉獄一樣。每天都是生活在膽戰心驚中,不知道什么時候自己就會被一頓暴打。常某與丈夫于1992年結婚,婚后兩人經常因為瑣事爭吵,每次爭吵,常某換來的就是一頓暴打。可是念在兒女年幼,常某也都是默默的忍受。
2002年丈夫因為搶劫罪被判入獄,為了能讓孩子們不被說閑話,為了自己還能有一個完整的家,常某選擇了等他出獄,本來以為自己苦心等待十年能換來丈夫的改變。但是丈夫變得變本加厲,去監獄探望,都可能會遭到丈夫的威脅和打罵。2013年常某丈夫出獄,更加苦痛的生活開始了,常某丈夫對常某的打罵已經成了家常便飯,并且將常某囚禁在家,為其與情婦做飯洗衣。2017年常某終于在好心人的幫助下逃離牢籠。
常某的案件并不是特例,在我國某些地區,時至今日仍有一部分女性會遭受到家庭暴力的侵犯。但是她們的做法與常某相似,即使是被打的遍體鱗傷也要小心翼翼的維護這個支離破碎的家庭,為了孩子,為了家庭忍氣吞聲。但是就本案來講,常某丈夫的行為已經不單單是家庭暴力這么簡單了。
首先,對于常某丈夫對于常某長期的虐打,構成家庭暴力是毫無疑問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暴力簡稱家暴,是指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以毆打、捆綁、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
其次,根據常某的情況,其丈夫的行為已經涉及刑法第260條的虐待罪,虐待罪是指是指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經常以打罵、捆綁、凍餓、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給治病或者強迫作過度勞動等方法,從肉體上和精神上進行摧殘迫害,情節惡劣的行為。
最后,對于常某的丈夫對其囚禁在家的行為,涉及刑法第238條的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
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并且在拘禁的同時,常某的丈夫對其伴有虐打的行為,又涉及到故意傷害罪的情況。又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非法拘禁罪與故意傷害罪牽連競合的時候,依照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常某的丈夫涉及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
對于這種長達20年的家庭暴力,囚禁,虐待。常某一次次的退讓只能讓其丈夫的氣焰越來越囂張。家暴發生的情況只有零次和無數次,不要奢望一個家暴的男人會改變自新。如果廣大女性同胞遇到家暴的事情,可以向單位,居委會求助;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護令;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