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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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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侵權行為導致夫(妻)無法過正常生活,是否可訴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0-05-14 點擊數:23
在夫妻關系中,夫妻性生活對維持正常的婚姻家庭關系有重大的意義,若因侵權行為導致夫妻一方性功能障礙,勢必會影響夫妻雙方生活,對另一方將造一生的精神痛苦。此時,該配偶能否以其配偶的性權利受到侵害為由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這種情況是不是對夫妻關系構成了侵害?
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犯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針對這些人生、財產權益,我認為夫妻的性權利也應包含在該法條所規定的民事權益中,屬于人身權益。相對于夫妻間一方違反忠實義務導致的對夫妻關系的直接侵害,這種通過侵犯夫妻間“性權利”進而侵犯夫妻關系的侵權行為可能同樣會導致相同的法律后果。
實踐中這種依附于直接侵權法律關系中的間接侵害婚姻關系的侵權行為具有兩方面的特點。其一,加害人實施的是一個侵權行為,直接導致一個侵權結果的發生和一個次侵權結果的發生,即產生了兩個侵權結果,前一侵權行為侵害的是受害人的身體健康權,產生的是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其后侵害的是配偶權,應產生侵害婚姻關系的精神損害賠償法律關系。在前一主要法律關系下依附著一個次要法律關系。侵權案件的責任構成應當具備違法行為、損害后果、因果關系及主觀過錯四個要件,在此類案件中,直接侵害配偶生命健康的行為即為違法行為,該行為產生了既損害受害人健康權又損害夫妻婚姻關系的雙重損害后果,并且損害后果是由違法行為所導致,具有因果關系,在主觀過錯方面,故意和過失均可構成,因此滿足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對于這種間接侵犯婚姻關系的侵權行為,對夫妻雙方來說,造成的主要是精神方面的損害,所以侵權人應承擔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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