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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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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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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能否增加撫養費?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20-02-18 點擊數:10
離婚后,能否增加撫養費?
夫妻在離婚時,需要簽訂離婚協議,有子女的,要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子女撫養問題,包括撫養權、撫養費等問題,訴訟離婚的也需要判決確認子女撫養問題,那么在離婚后,還能要求增加撫養費嗎?
答:是可以的,但是是以子女的名義要求增加撫養費。
基本案情:
邱某甲與楊某于2015年某月經訴訟調解離婚,民事調解書明確婚生子邱某乙由父親邱某甲撫養,楊某每月支付撫養費200元。現邱某乙已上小學,生活和學習費用大幅度增加,原定的撫養費遠遠不夠。為了有一個良好的生活和教育環境,邱某乙提起訴訟請求楊某增加撫養費。
法院判決:
判決楊某每月承擔撫養費400元,至邱某乙年滿18周歲止。
律師評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雖然生效調解書確定楊某每月負擔邱某乙撫養費200元,但隨著物價上漲和原告年齡增長,各項開支逐漸增加,邱某乙可根據實際需求要求被告增加撫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