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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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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沈輝律師 時間:2019-05-06 點擊數:28
1、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2、“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一個抽象的標準,為了便于理解和操作,《婚姻法》列舉了感情破裂的幾種情形,為司法實踐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提供了較為具體的標準或依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注意,此處的賭博、吸毒等行為并非一般的程度,而是要形成屢教不改的惡習,這嚴重挫傷了對方對婚姻生活的合理期待。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符合上述幾種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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