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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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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假離婚的法律后果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8-02-01 點擊數:24
離婚的方式只有兩種:一是協議離婚;二是訴訟離婚。
1、假離婚的方式有哪些?
(1)通謀離婚,即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離婚,等目的達到后再復婚的離婚行為。
(2)欺詐離婚,即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后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
2、假離婚有什么法律后果?
“假離婚”一般采取協議離婚的方式,但也不排除當事人為了達到“逼真”的效果采取訴訟離婚的手段。
法律上并沒有“假離婚”的概念,“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旦領取結婚證后,他們的婚姻即告解除,雙方不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不再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均取得再婚的權利。因為婚姻的登記行為具有公示效力,無論其離婚登記是否屬于自愿和是否具有離婚的真實意愿,其離婚行為都屬有效。所以假離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與真離婚完全一致。
無論真假,或者是否被騙,即使手里有證據,法院也不能撤銷離婚登記,恢復夫妻婚姻狀態。即使在法院缺席判決的離婚案件中,對于離婚的問題也不允許提起再審,只能對財產分割問題再審。
法律依據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3、假離婚可以撤銷嗎?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等等”以及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據此,我們認為“自愿”才是離婚的生效要件,只要雙方自愿同意結婚或離婚,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了婚姻登記即有效,而不問婚姻背后的真實意圖。此外,《婚姻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只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和因脅迫結婚的可撤銷情形,并沒有賦予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確認虛假合意結婚或者離婚效力的權利。
本著婚姻自由的原則,在婚姻登記管理相關行政法規的演變過程中,也進一步反映出了國家已經不再干預當事人離婚的內在動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1994年)第二十五條規定:“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婚姻登記,對結婚、復婚的當事人宣布其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結婚證,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現生效的《婚姻登記條例》(2003 年),已經取消了上述規定。因此,當事人想以虛假離婚為理由,請求民政局撤銷離婚登記也沒有法律依據,更不用說通過行政訴訟方式撤銷離婚登記了。
4、當事人對登記離婚時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可以反悔嗎?
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在為婚姻關系當事人辦理離婚手續時,只是審查雙方是否自愿離婚以及是否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并不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協議的內容進行實質性的審查。簡單來說,離婚協議并未經過權威部門的實質性審查。因此,法律賦予了當事人以司法救濟手段維護其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在離婚后未滿一年的,因反悔原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法院受理有法律依據。離婚后超過一年的,不能再就財產分割協議進行反悔。
離婚后對財產分割協議反悔,關鍵在于如何認定雙方在離婚時達成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存在欺詐和脅迫行為。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失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因此,當事人可根據上述理由分析在分割財產時是否存在有欺詐和脅迫行為。
5、可以通過假離婚逃避債務嗎?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有些夫妻因為不愿償還債務,逃避債務。他們假借離婚,通過協商或調解,打著“照顧婦女、兒童、老人利益”的幌子,將夫妻共同財產大部分或全部讓給對方和子女,而主動要求承擔全部債務。這樣夫妻雙方一旦離婚,要承擔債務的一方履行清償債務的義務,實際上是一句空話,因為根本就沒有清償能力。以及有的夫妻在離婚時,不申報債務,故意惡意地隱瞞債務等等行為,都應該認定為無效,因為它違反了《民法通則》的禁止性規定,即屬于“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民事行為。離婚時對債務的非法處理行為,規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嚴重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離婚過程中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行為,或者直接起訴離婚雙方要求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規定,夫妻離婚時對夫妻共同債務分擔的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因此,假離婚逃避債務的并不會對債權人發生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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