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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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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代位繼承人的權利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8-01-22 點擊數:6
關于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最高法意見》第25、26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也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親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需要明確的是,如果被代位繼承人基于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的(比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等等),則連帶引起代位繼承權的消滅。根據《最高法意見》第28條的規定,喪失代位繼承權的晚輩直系血親中如果有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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